关于大股东减持有哪些规定

2024-05-08

1. 关于大股东减持有哪些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扩展资料
操作流程
一、坚决回避基金重仓的高价股。
股价越高,大小非减持欲望越强。譬如减持压力较大的浦发等银行股遭基金疯狂“空袭”,中小散户应躲进“防空洞”,买入一季报大幅预增的低价股。这类股票业绩刚刚走出低谷,大小非不仅不会抛,可能还会逢低买入,所以有可能走出独立行情。
二、买入已经全流通的股票。
譬如像股改第一批的三一重工等,全流通,大小非想减持的早已在6000点高位抛光了,更多的是考虑在低位回补。当然,前提是上市公司业绩呈增长势态。
三、买入脱胎换骨的重组股或更名摘帽的ST股
ST股没有大小非减持之虞,一是重组时,股权刚刚经过了置换,大股东不会再去减持;二是ST公司股改较晚,离减持时日尚早;三是ST股价低,大多跌破了发行价、配股价和增发价,在大股东成本之下,大股东想减持都下不了手。
譬如像重组的ST天桥,想买都没门,谁愿减持呢?还有ST罗牛市盈率不到15倍,已申请摘帽,涨势可期;ST科龙因外资并购缩量封涨停等等。

四、买入刚上市不久的新股。
新股没有大小非减持之忧,大小非要减持也是三年后的事,特别是那些上市后跌破发行价或接近发行价且网下申购机构已解禁的新股可以作为首选,譬如中煤能源、中国太保等。
五、买入三无板块。
不需过多解释,三无板块早已全流通,与大小非无任何瓜葛。然而,三无板块因数量小且良莠不齐,难成气候,因而要择优介入。譬如像已控股煤矿的爱使股份反弹强劲且已步入上升通道、参股风电的申华控股等都有较大机会。
六、买入袖珍盘的中小板超跌股票。
中小板里总股本在一亿股以下的袖珍股比比皆是,这些股票成长性好且无惧大小非减持,就是全流通了也还是小盘股,同样拥有大比例送股优势。这类股票随大盘超跌严重,投资机会已凸显。譬如方正电机,流通盘2000万,总股本才7700万,每股收益0.54元,股价从最高30元跌到14元。大小非若盲目减持定会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连公司一起被收购。
以上针对大小非减持的六大操作策略,应灵活运用,切忌生搬硬套。应波段操作,大涨时卖,大跌时买。如此,才能在反弹中取得收益的最大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减持

关于大股东减持有哪些规定

2. 大股东减持规则

大股东减持规则是: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股东减持的条件为:1、减持比例的确定。总股数,即减持比例的分母,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A股、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数量之和,不包括优先股;减持数量,即减持比例的分子,指股东减持的a股数量,也不包括优先股;2、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所持股份数进行合并计算,整体上对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了调整适用。

3.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交易方式有哪些

你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集中竞价。大股东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有时会被市场看作大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信心不足,导致部分投资者跟风抛售,可能会引起公司股价波动。
2、大宗交易。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进行,减持股东与买方会事先对减持规模、减持价格、交易日期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在约定交易日期,双方通过各自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大宗交易申报,并在大宗交易时间完成交易。相较于集中竞价,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对公司股价影响较小。
3、协议转让。协议转让也是股东减持的方式之一,股票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可以自行约定交易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或前几交易日的均价可以作为交易价格的参考,最终转让价格通常会对公司后续股价变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协议转让有时会涉及到资本运作,减持作为资产重组的一部分进行,因此上市公司股东协议转让减持股票对市场是利好还是利空取决于转让的性质和目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票交易方式有哪些

4. 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规则是: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股东减持的条件为:1、减持比例的确定。总股数,即减持比例的分母,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A股、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数量之和,不包括优先股;减持数量,即减持比例的分子,指股东减持的a股数量,也不包括优先股;2、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所持股份数进行合并计算,整体上对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了调整适用。

5. 主板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限售股,其减持应遵守哪些规定?

主板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限售股,其减持应遵守以下规定: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2)应严格遵守股东股改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大股东所持限售股在符合相关规定和股东承诺的情况下才能解禁后
(3)此外,还应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规定,即预计未来一个月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减持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主板上市公司大股东所持限售股,其减持应遵守哪些规定?

6. 上市公司股票减持要什么条件?

国务院体改办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一般规律,结合我国国情,国家减持国有股主要有五种途径。
1、国有股配售。国有股配售是将上市公司的部分国有股权定期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使其国有股逐步实现上市流通。国家采取这种方式减持股既可以及时套现资金,又可以使国有资产增值。
2、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国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后注销。由于在早期上市公司国有持股比例普遍较高,回购的余地很大,回购国有股一般不会使国有股东丧失控制权。同时,回购国有股可以使投资者从每股收益提高而上升的股价中获利,对国有股东来说,转让也使其盘活了手中无法变现资产,取得了现实的收益,又不会对市场产生过大的资金压力。
3、缩股流通。缩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将现有的国有股按当初发行价进行并股,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然后上市流通,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的国有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不得出售,从第二年起必须提前六个月公布拟出信股票种类及数量。国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业式公司,可以将股份合部出售给战略投资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则可以长期持有,保持相对控股。
4、拍卖。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清产时才采取拍卖形式,其实拍卖也可以作为国有股减的途径之一。对于国家来说,拍卖可以及时兑现资金,虽然拍卖成交价将由市场来定,但国有股可设定一个不低于将资产的起价,国家不会因此造成损失。
5、股权转债权。股权转债权的具体办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国有股权转为债权。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债务,既可以分期偿还,又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形式上市交易,具体转债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温馨提示:
1、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11-1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7. (整理)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监管要求和业务操作,上交所发布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2月14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进行大宗交易应当通过不同通道申报。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特定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大宗特定股份减持申报接口”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减持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普通申报接口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
通知明确,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大宗交易减持认定为大股东同时持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份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方式取得的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的,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控股份;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
通知还明确了特定股份以外股份大宗交易中相关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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