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可以和解吗

2024-05-20

1. 行政诉讼可以和解吗

法律分析:在行政诉讼中,不可以调解,但行政赔偿部分可以调解。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自于法律赋予的国家公权力,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是其自身的职责,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也就不能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可以和解吗

2. 行政诉讼可以和解吗

在行政诉讼中,不可以调解,但行政赔偿部分可以调解。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自于法律赋予的国家公权力,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是其自身的职责,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也就不能进行调解。
一、有哪些不包括行政复议的提案
行政复议范围不包括以下这些: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为什么公诉案件不能调解
公诉案件不能调解。我国法律将公诉案件的起诉权赋予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问题,公诉案件的起诉权是重要的司法权,属于公权力,私人无权行使,即不能私了。如果公诉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已自行私了,检察机关仍然可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审判。
三、司法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1、具备法律效力的。2、但是不能像法院法官制作的调解书那样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3、司法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遵守,对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起诉到法院维权。4、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行政诉讼怎么和解

行政诉讼案件中,如果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的,双方可以达成和解,之后原告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诉,但是是否同意,则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网上法院怎么撤诉
在法院当面起诉的,网上不可以撤诉,只能去法院递交撤诉申请。法庭经过审核认为可以撤诉的,庭外和解的,同意原告撤诉,出具裁定书,给原告退一半的诉讼费。经过审核法庭认为不可以撤诉的,会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怎么样才能撤诉
一般只需要写撤诉申请书即可,写明撤诉的事实和理由,交给法官。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撤诉:1.撤诉是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体现,应当由原告决定是否提出申请。起诉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撤诉也应是原告的诉讼行为。被告除提起反诉外,不得为撤诉行为。原告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撤诉。诉讼代理人申请撤诉时,必须经原告特别授权。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的体现,因此撤诉必须出于原告自愿。2.撤诉应由原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原告撤诉,必须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对于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原告签名或盖章。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许撤诉裁定的根据。3.撤诉申请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从起诉到法院宣判之前这段时间,原告可以随时申请撤诉,而法院的判决一经公开宣告,就丧失了申请撤诉的权利。
三、撤诉后诉讼费由谁承担
一般是原告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怎么和解

4. 行政诉讼案件如何和解

法律分析:一是自愿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的首要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方的意见,只有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才能进入行政诉讼和解程序,毕竟自愿才是进行协商一致的前提。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既自愿进行和解和自愿作出和解协议,前者是程序上的自愿,后者是实体上的自愿。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和解的适用必须体现当事人自愿的意志,人民法院绝不可以违背当事人意志的做法进行和解。
二是依法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行政诉讼和解的本意是为了更好的解决行政诉讼纠纷,但是,法院促成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并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必须在掌握案情,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和解,否则,就极有可能侵害到社会、国家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违背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初衷。
三是地位平等原则。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一方是管理者,一方是被管理者,但在行政诉讼中,双方都是诉讼活动的参加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也是双方平等协商进行和解的基础。
四是有限和解原则。与民事诉讼的调解全然不同,行政诉讼的和解并非完全属于当事人的处分范围。进入行政诉讼的行政公权力的合法性只能由法院通过判决予以确定。和解必须在当事人的处分权限之内进行。对于行政公权力而言,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合法或者非法之间没有中间地带。但是,在合法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处分权限;而行政相对人对于自己的实体权利有权处分。这种处分有范围、有限度。因此,行政诉讼和解不是每案都适用,不是优先和解,而是有限和解。有限和解的另外一层含义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的角色是居间的合法审查者,职责在于恪守司法中立,列明事实,分清是非,促成和解,而非主动介入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 行政诉讼案件如何和解

一是自愿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的首要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方的意见,只有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才能进入行政诉讼和解程序,毕竟自愿才是进行协商一致的前提。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既自愿进行和解和自愿作出和解协议,前者是程序上的自愿,后者是实体上的自愿。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和解的适用必须体现当事人自愿的意志,人民法院绝不可以违背当事人意志的做法进行和解。
二是依法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行政诉讼和解的本意是为了更好的解决行政诉讼纠纷,但是,法院促成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并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必须在掌握案情,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和解,否则,就极有可能侵害到社会、国家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违背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初衷。
三是地位平等原则。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一方是管理者,一方是被管理者,但在行政诉讼中,双方都是诉讼活动的参加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也是双方平等协商进行和解的基础。
四是有限和解原则。与民事诉讼的调解全然不同,行政诉讼的和解并非完全属于当事人的处分范围。进入行政诉讼的行政公权力的合法性只能由法院通过判决予以确定。和解必须在当事人的处分权限之内进行。对于行政公权力而言,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合法或者非法之间没有中间地带。但是,在合法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处分权限;而行政相对人对于自己的实体权利有权处分。这种处分有范围、有限度。因此,行政诉讼和解不是每案都适用,不是优先和解,而是有限和解。有限和解的另外一层含义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的角色是居间的合法审查者,职责在于恪守司法中立,列明事实,分清是非,促成和解,而非主动介入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案件如何和解

6. 行政诉讼和解后如何处理

除非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否则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当然也就不存在和解结案。除非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法院同意的,可以和解结案。
一、医患纠纷怎么处理?
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二、起诉离婚多少天可以撤诉
夫妻起诉离婚的,只要在法院宣判前,无论几天原告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根据相关规定,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1、离婚案件中,原告撤诉后,一般在6个月之后才能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2、但如果撤诉后6个月之内,有新理由或者新情况的,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撤诉的条件具体如下: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三、离婚案件撤诉后多久可以再起诉
离婚案件撤诉后6个月再起诉。原告撤诉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一般六个月后才可以再次起诉。但如果撤诉后6个月之内,有新理由或者新情况的,可以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撤诉分为原告主动撤诉和法院接撤诉处理两种情况,原告主动撤诉即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撤诉。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7. 行政诉讼法律案件怎么和解

(一)行政诉讼和解的原则一是自愿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的首要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方的意见,只有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才能进入行政诉讼和解程序,毕竟自愿才是进行协商一致的前提。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既自愿进行和解和自愿作出和解协议,前者是程序上的自愿,后者是实体上的自愿。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和解的适用必须体现当事人自愿的意志,人民法院绝不可以违背当事人意志的做法进行和解。二是依法和解原则,这是行政诉讼和解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行政诉讼和解的本意是为了更好的解决行政诉讼纠纷,但是,法院促成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并不是无原则的,而是必须在掌握案情,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的和解,否则,就极有可能侵害到社会、国家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违背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初衷。三是地位平等原则。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一方是管理者,一方是被管理者,但在行政诉讼中,双方都是诉讼活动的参加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也是双方平等协商进行和解的基础。四是有限和解原则。与民事诉讼的调解全然不同,行政诉讼的和解并非完全属于当事人的处分范围。进入行政诉讼的行政公权力的合法性只能由法院通过判决予以确定。和解必须在当事人的处分权限之内进行。对于行政公权力而言,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合法或者非法之间没有中间地带。但是,在合法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处分权限;而行政相对人对于自己的实体权利有权处分。这种处分有范围、有限度。因此,行政诉讼和解不是每案都适用,不是优先和解,而是有限和解。有限和解的另外一层含义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的角色是居间的合法审查者,职责在于恪守司法中立,列明事实,分清是非,促成和解,而非主动介入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二)可和解的行政案件类型公权力不得随意处分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得到遵守,因此并非所有的被诉行政行为都适用协调、和解。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两种,其一是羁束行政行为,限定相对人不能或不允许继续存在某些法律事实,涉及该类行为,如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二是“自由裁量”行为,即指行政机关作出何种决定有一定的空间,可以在各种可以采取的行动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某种行动。其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采取行为的方法、时间或地点,包括不采取行动。至于行政赔偿案、行政合同案,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法官向双方释明赔偿标准或双方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是完全可以由法官主持双方商量,和解处理案件的。从司法实践来看,通过归类及分析,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进行和解:1、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行政机关认可并愿意予以相应弥补的;2、被诉行政行为若撤销,将给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较大损失的;3、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通过法院协调,行政机关可能履行义务并能够化解双方矛盾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矛盾突出,如判决,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尽管程序和实体处理合法,但相对人确实存在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的;6、行政赔偿案件;7、行政合同案件;8、其他可以进行协调的案件。(三)行政案件和解操作程序和解程序的启动,不能像一般民事案件中的调解那样,贯穿整个诉讼过程,而必须是经过开庭,在查明事实,确定当事人争议焦点,分清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也可以由承办法官依职权提出,但是否对案件进行和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对和解的内容,尤其是涉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必须弄明确,和解的意图和希望达到的目的,必须合法。和解工作一般应由案件主审人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主持。根据行政争议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或个人参加。必要时,可争取同级行政首长支持和上级法院指导。在案件和解中,要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及成本,让其衡量利益得失,劝导当事人尽量协商解决。当双方就争议焦点通过一方妥协或双方的适当让步,达成了“合意”,法庭将“合意”的内容记录在案,形成和解协议。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在准许撤诉裁定中,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律案件怎么和解

8. 行政诉讼和解后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除非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否则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当然也就不存在和解结案。除非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法院同意的,可以和解结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