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受伤谁负责

2024-05-11

1. 公共场所受伤谁负责

法律分析: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侵权责任,因别人造成伤害的,由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公共场所经营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受害者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公共场所受伤谁负责

2. 公共场所摔伤责任怎么划分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尽到照顾、保护顾客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摔倒跌伤事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就没有过错,可以不赔偿。一、责任划分如下:(一)因第三人侵权导致顾客摔倒受伤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因商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摔倒的,由商场承担责任。二、小孩在商场摔伤谁的责任1、孩子在商场受伤责任应该由商场负责,因为商场作为一些公共场所的组织者,需要尽到自己的安全保证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商场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三、小孩在公共场合摔伤谁的责任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监护人的职责如下: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__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 公共场所摔伤责任怎么划分

公共场所摔伤责任划分按实际情况而定:1、如果商场对于受害人摔伤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公共场所摔伤责任怎么划分

4. 公共场所受伤,赔偿和责任划分的关系有规定吗

你好。在公共场所受伤,具体地点具体分析。
  案例:罗女士在一家超市购物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放置在通道处的一个化妆品箱子绊倒,造成左臂开放性骨折。超市工作人员将罗女士送至医院,并支付医药费,但是不愿意支付其他费用。于是,罗女士起诉要求超市赔偿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索赔对象是超市非雇员
适用法规:如果放置箱子的超市工作人员与超市之间是雇佣关系,超市和雇员之间的责任划分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超市应保持通道通畅箱子当然是超市工作人员放置的,但对罗女士而言,其对应的赔偿义务人是超市而不是该超市的雇员。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超市作为对社会公众开放程度较高的经营场所,除了按照法定的标准要求之外,该行业同类场所应当达到的通常要求及其预见的可能性应同时作为判断超市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由于超市内人流密集,货物相对拥挤,通道处更应该保持通畅,没有障碍。但本纠纷中,罗女士被放置在通道处的一个化妆品箱子绊倒,显然超市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应承担责任。

5. 公共场所受了伤向谁索赔有讲究

文/记者刘晓星
在公共场所受伤,如果要闹上公堂,合理选择索赔对象是有讲究的。譬如,在公园里被秋千打着了,与其盯死那个荡秋千的人,不如告公园管理方的胜算可能更大。
本期,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的陈北元律师通过两个个案,详解了公共场所人身损害赔偿的种种情况。
在超市通道被绊摔伤找谁索赔?
案例:罗女士在一家超市购物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放置在通道处的一个化妆品箱子绊倒,造成左臂开放性骨折。超市工作人员将罗女士送至医院,并支付医药费,但是不愿意支付其他费用。于是,罗女士起诉要求超市赔偿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索赔对象是超市非雇员
适用法规:如果放置箱子的超市工作人员与超市之间是雇佣关系,超市和雇员之间的责任划分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超市应保持通道通畅
箱子当然是超市工作人员放置的,但对罗女士而言,其对应的赔偿义务人是超市而不是该超市的雇员。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超市作为对社会公众开放程度较高的经营场所,除了按照法定的标准要求之外,该行业同类场所应当达到的通常要求及其预见的可能性应同时作为判断超市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由于超市内人流密集,货物相对拥挤,通道处更应该保持通畅,没有障碍。但本纠纷中,罗女士被放置在通道处的一个化妆品箱子绊倒,显然超市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应承担责任。
路边摔伤该告谁?
如果罗女士是在公路等公共场所比如路边的坑等摔伤,她可以告市政管理部门,适用的原理同样也是公共场所的提供者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公园被秋千撞伤谁来负责?
案例:国庆节时,7岁的朗朗由爸爸妈妈带着到公园玩荡秋千。排队的小朋友很多,朗朗好不容易轮到,便从场地的东侧跑到西侧上秋千。正好这时,东侧秋千上的媛媛荡得很高,结果秋千打到了奔跑中的朗朗的左手肘上。朗朗当场倒地。经诊断,朗朗的手肘粉碎性骨折。朗朗的父母于是向公园和媛媛的父母索要赔偿。
律师点评
公园理应承担责任
适用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园有义务保障安全
在这起纠纷中,首先公园有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公园在提供秋千这一设施时,一定要对该设施的使用安全性进行检查,比如秋千等设施的间隔距离、围栏等,防止多人同时使用时发生碰撞,在有人正在使用时其他人不能靠近等。若公园没有尽到这些保障义务,那么公园应对朗朗的伤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园在提供秋千这一设施时,没有对相关设施之间设置围栏,导致几个秋千同时使用,易发生碰撞,因此,本案中主要应当由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父母有责任管好孩子
朗朗受伤虽然是由媛媛在荡秋千时碰撞导致的,但媛媛若是按照公园安排的次序荡秋千,没有过错,则媛媛的父母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朗朗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带小孩去公园等公共场所玩时应加强对小孩的管束。本案中,朗朗的父母若没有管束好朗朗,有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公园的赔偿责任。
若学校组织怎担责?
若朗朗是由学校组织去的,则学校的责任和朗朗父母的责任较接近,对朗朗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若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则属违反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的情形。
一、未核签名信用卡被盗刷超市要承担责任吗
未核签名信用卡被盗刷超市要承担责任。超市作为招商银行信用卡的特殊商户,在消费者持有信用卡消费时,应履行仔细关注和审查的义务,仔细检查消费者的签名和信用卡。这主要取决于是否有过错。信用卡应妥善保管。如果信用卡交给其他人使用,可以说当事人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对信用卡丢失和盗用有过错,未按照信用卡使用规定在信用卡背面的空白处签字,则不承担责任。

公共场所受了伤向谁索赔有讲究

6. 小孩在公共场所受伤责任追究制度

你好。在公共场所受伤,具体地点具体分析   案例:罗女士在一家超市购物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放置在通道处的一个化妆品箱子绊倒,造成左臂开放性骨折。超市工作人员将罗女士送至医院,并支付医药,但是不愿意支付其他用。于是,罗女士起诉要求超市赔偿误工、陪护、营养等各项经济损失 索赔对象是超市非雇员 适用法规:如果放置箱子的超市工作人员与超市之间是雇佣关系,超市和雇员之间的责任划分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超市应保持通道通畅箱子当然是超市工作人员放置的,但对罗女士而言,其对应的赔偿义务人是超市而不是该超市的雇员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超市作为对社会公众开放程度较高的经营场所,除了按照法定的标准要求之外,该行业同类场所应当达到的通常要求及其预见的可能性应同时作为判断超市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由于超市内人流密集,货物相对拥挤,通道处更应该保持通畅,没有障碍。但本纠纷中,罗女士被放置在通道处的一个化妆品箱子绊倒,显然超市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应承担责任。

7. 公共场所受伤的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公共场所直接或间接的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者是他人的财产权益上的损失,应该承担起产生伤害的赔偿责任,在法律上来讲就是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受伤的赔偿

8. 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共场所的责任

第三人在公共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该第三人来承担。具体如下:
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如果他们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仅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让客人在商场用扶梯时自行摔伤的责任怎么算
顾客在商场乘坐扶梯受伤的,责任由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场来承担。法律规定,商场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其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只要商场可以证明自己对顾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商场乘坐扶梯受伤的,商场可以不予赔偿。
二、小孩电梯受伤找谁赔偿比较好
小孩在商场电梯里受伤的,如果商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小孩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在饭店摔倒但未就餐能否要求饭店赔偿
在饭店摔倒但未就餐能否要求饭店赔偿,要看情况。如果饭店的经营者、管理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饭店的经营者、管理者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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