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问题

2024-05-11

1. 民法的问题

1、利害关系人都有资格申请
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可以还返的返还,不能返还的做适当的补偿。《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3、有效。《民法通则》第24条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没有义务。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民法的问题

2. 民法的问题

买卖有效。就是说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能搞满足自己的生活,就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能力。老师的看法太古板,法律还需要结合实际生活

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民法的问题

一、小钱可以与金钸店进行这一买卖行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小钱17岁并已工作,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主要生活来源,故能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义务。
二、如果小钱是中学生,其买卖行为无效。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12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法第47条)。
虽然小钱已17岁,但其对价值10000元玉石的买卖行为已经超出了其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且该买卖合同明显不属于纯获利合同(而应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现由于其法定代理人(母亲)拒绝追认,故这个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的问题

4. 民法的问题

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民事行为中,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一律是交付主义
甲交付房屋于乙,虽未登记,产权不变更,但是风险转移,对于丙,有产权,无风险负担
但是对于乙,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主张解除合同,避开风险负担所带来的责任,对于丙,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房屋意外毁损灭失的最终责任承担方在甲

5. 民法问题

你的理解错误。
        一、民法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的意思,是指民法通则同样适用于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而你理解成“民法通则只(仅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对中国公民不适用”。这完全是你自己的理解错误造成的。你得出这样的理解,实在是十分怪异,十分费解。
       二、你是断章取义,没有联系上下条文,从中硬生生地将其割断,生硬、片面而表面地理解这句话。没有看懂原法律条文的意思。民法通则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意思不难理解:
       1、第一层意思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句话应该是省略了主语“公民、法人”。
       2、第二层意思是:公民不只指中国公民,同样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
       3、两层意思合起来就是:“公民、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公民包括外国公民”。
       也就是说,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没有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特权,跟中国公民一样地位平等,一样受中国民法保护,违反法律一样要承担责任,两者都受民法通则调整。
       三、一个人,在中国境内,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遵守法律法规,他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并不仅仅是受民法通则保护。
       四、语文水平很重要……如果这个都没看懂,有点说不过去了,尤其作为一个中国人。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民法问题

6. 民法问题

概括的同意就是,必须的对于某一项事情,必须是具体的事情,予以同意,不能说,你干什么我都同意。未成年人监护人有权利对于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监管,限制其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因此是可以不是应该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7. 民法问题

2001年4月1日到期。1998年4月1日要求还钱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至1999年4月1日起诉要求还钱又导致时效中断,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以诉讼时效为1999年4月1日至2001年4月1日。而乙的财产代管人丙没有乙的授权向甲表示准备还钱并不导致时效中断。

民法问题

8. 民法问题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甲依法可以向商场或厂家请求赔偿。
1、甲要求厂家赔偿是上述法律的专门规定。
2、甲要求商场赔偿不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也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方面的法律(合同法)要求。
3、但甲与运输公司之间既无合同关系也无法律明确规定,所以不能向运输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啊!)
4、再说本案商场与运输公司是“委托”关系。委托关系中承担责任的人也应是委托人而不是受托人啊。(当然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