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职位吗

2024-05-12

1. 股东是职位吗

法律分析:股东不是职位,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是职位吗

2. 股东是职务吗

法律分析:股东不是职位,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 股东是职务吗?

法律规定股东可以是职务,股东可以在本公司任职,也可以不在本公司任职,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员工,可以是管理层次也可以是公司股东。不过进行股权转让给不是股东会的人员,需要召开股东大会,不进行召开并没有取得股东大会的同意是无效行为。
一、法律规定股东可以是职务吗      股东在公司任的职务没有定性,可以是任何职务,也可以不在公司任职,都是有可能的。      比如很多股份制公司,员工也持有公司股票,管理层也持有公司股票,都是公司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只要不是独资企业,公司里面都会有股东,有股东在公司有重大事件的时候,就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股东谁的股份多,谁的说话分量也就相对大一些,不经过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决定都属于无效行为。股东在公司可以做任何的职务,但是法人不可以。

股东是职务吗?

4. 股东算职位吗

股东算职位吗  注册加拿大公来司的要求是很简单源的,提供至少一名股东董事,公司唯一的股东亦可以是公司的唯一董事。每一公司必须要有总裁(PRESIDENT)及秘书(SECRETARY)两个职位。不过,可由同一人兼任。递交三个英文名称查询。以上只是简单的介绍,具体的要求可以咨询我司获取最新资讯。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拓展资料】股东的法律地位:【拓展资料】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通俗的说,加入很合朋友每人出5000元开个店,那你就是这个店的股东,有一半的收益是你的。即使叫不怎么管理,也是这样的。股东不等于职工。竞业禁止应按照劳动合同执行。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并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允许发行记名股票,也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5. 股东属于什么职业

法律分析:这是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什么特别的。公司股东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外聘,比如职业经理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属于什么职业

6. 股东属于什么职业?

法律分析:
这是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什么特别的。公司股东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外聘,比如职业经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7. 股东会有什么职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享有11项职权。这些职权,可以归纳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经营决定权。是指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做出决定。
2人事决定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有权予以更换。董事、监事受公司股东会委托或委任,为公司服务,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给予他们相应的报酬。有关董事、监事报酬的事项,包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都由股东会决定。
3重大事项审批权。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审议批准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决定是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4重大事项决议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5公司章程修改权。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全体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共同制定的,规定了公司的重大问题,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所以应当由股东会修改。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6其他职权。除了上述职权外,股东会还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至于其他职权的具体内容,由公司章程规定。
一、中国**管理公司股权结构类型分布
1、绝对控股型
在设计公司股权结构时,67%的股权能保证绝对控股,有利于保障公司重大决策效率。有67%以上的股份,相当于拥有公司100%的股份的权利,可以对公司重大决策享有决定权。重大决策即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增支扩股、包括解散、破产、清算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公司法》规定,对于以上事件,要求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比例进行表决才能够通过。
绝对控股型在公募基金中也很受欢迎。新《基金法》的颁布,放松了对于“一参一控”的管制,基金公司大股东纷纷突破前期49%的持股上限,以取得对基金公司的绝对控股,基金公司大股东频现增持。例如**证券以1.19亿元收购**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股权,共持有**基金70%的股权,实现对**基金的绝对控股。
而在私募基金领域,有更多的基金公司选择了绝对控股型的股权设计。这是因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人数相对较少,股东大多人数为1-3人。一人持股100%;二人分别持股90%,10%;三人持股30%,10%,60%均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经常选用的股权构架。
2、相对控股型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事项,除了前面所述的特别决议事项外,其余的均为一般决议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议的,均属于一般决议事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涉及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董事监事的人事的选票和确定,均由股东会作出,根据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一般由持有51%的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因此,51%意味着在这一个层面上的决定权完全交给大股东,大股东掌控相对控制权。
3、平均分配型
对于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中,表决权为最根本的权利,根据表决权决议的对象来看,可以分为特别决议事项和一般决议事项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等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时拥有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就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如果享有34%股权的股东行使否决权,则这些特别决议事项就会被否决,因此三分之一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表决权比例,34%月33%,相差的不仅仅是1%,背后是特别决议事项否决权的分水岭和边界如果想让某个股东对于特别决议事项的享有否决权。

股东会有什么职权

8. 股东职责具体是什么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