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务员 医保政策

2024-05-12

1. 西安市公务员 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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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公务员医保政策与企业职工医保还是有差别的(尽管已在2012年实行了公务员医保改革,但是新政策保证了原公费医疗水平不降低,反而更方便(扩大到所有医院)、更及时(报销分两步走,资金来源渠道增加了,减轻了原来只有一个报销渠道的压力)。如北方某地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在社保规定项目内,用自己的医保账户支付,账户不足部分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在职公务员可报80%,退休公务员可报90%—95%(而且不分是社区医院、三甲医院的级别);在2012年公务员医保改革后,虽然公务员们看病的形式已与企业员工一样,看门诊在个人医保账户内支付,但公务员还有一项最实惠的待遇——“补充医保”。即个人负担部分再通过“补充医保”来报销。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保证公务员无须担心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而企业退休人员,则一律按照医院的级别,按55%—75%的不同比例报销,不仅报销额是5000元封顶外,再也没有另外的报销渠道了。所以治病所花的、不能报销的自负医疗费完全得自己从牙缝里省出来。只有患了符合医保规定的大病病种,才可以突破5000元的限额。所有这些也是指在医保范围内的在医疗费。总之,中国现行的医保政策具有以下特点:1.按照参保对象的身份确定。身份不同可报销医疗费用也不同。2.各省医保范围标准不同。由于各省列入医保范围的项目、药品不同,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也不同。3.中国现行医保政策充分体现了个人身份、经济发达程度所造成的较大差异。

西安市公务员 医保政策

2.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障,主要用于补助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鉴于医改起步初期,职工个人帐户积累较少,适当补助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规定的公务员门诊费用。

(一)医疗补助经费筹集标准纳入本范围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由市财政负担。

(二)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1、纳入本范围的人员,其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按不同年龄、不同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其记入标准如下:

(1)4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工资1%记入;

(2)满45周岁及退休以前的按缴费工资2%记入;

(3)到达正常退休年龄的按缴费工资2.3%记入。待职工个人帐户积累平均值达到一定数额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对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进行调整。

2、医疗补助经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后,余下的部分,对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付部分和患有规定病种的公务员门诊费进行补助。

3、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解决。

4、个人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由用人单位按月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办理补助手续。

5、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单位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补助待遇。

3.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法律分析: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的范围主要有:
(一)住院起付标准的补助。已退休医疗照顾人员和任职10年以上正厅级在职人员补助80%,在职医疗照顾人员补助70%,其他人员50%;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已退休医疗照顾人员和任职10年以上正厅级在职人员补助80%,在职医疗照顾人员补助70%,其他人员50%;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补助。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其他人员90%。医疗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四)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已退休医疗照顾人员和任职10年以上正厅级在职人员补助80%,在职医疗照顾人员补助70%,其他人员50%;
(五)对医疗照顾人员住院期间干部病房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之间的差额费用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八十四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4. 西安市退休公务员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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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在医疗保险上有区别:1、公务员医保比普通城镇人口医保报销程度高2、同等缴纳公务员医保比普通城镇人口医保划入个人帐户的钱多3、公务员医保里还有一个公务员补助金。也就是说当看病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时候,除了普通医保报销的一般是90%,个人支付的10%由公务员补助金来支付80%到100%。退休公务员住院费报销比例(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小于等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大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小于等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大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小于等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大于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小于等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大于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3)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门诊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住院费用报销95%,个人负担5%。(4)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的报销比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5. 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职工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1]30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第三条 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由用人单位负担80%,职工负担20%,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第四条 职工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最高赔付标准以下的部分(具体标准每年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担90%,个人自付10%。第五条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当月缴纳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次月起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或因故中断缴纳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可暂停其职工享受相应待遇。第六条 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支付范围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职工医疗费用超出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定点医疗机构要立即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患者本人,由患者本人、亲属或其单位提出使用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费用记帐,出院时统一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对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支付标准及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本办法由劳动行政部门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6. 西安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第三条 结合西安实际,补充医疗保险分A、B两种保险形式(简称补充A、补充B),两种保险形式缴费标准和赔付水平不同,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任选一种形式参保。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金由用人单位负担80%,参保人负担20%,用人单位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费。选择补充A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选择补充B缴费标准为5.5元/人.月。参保单位只能整体选择一种保险形式。第五条 参保职工发生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42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赔付80%,个人自付20%。补充A每人每年度在2.8万元-15.3万元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80%赔付;补充B每人每年度在2.8万元-6.05万元的医疗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80%赔付。
  补充医疗保险费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第六条 新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当月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次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七条 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的规定。第八条 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超出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定点医疗机构要立即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患者本人,由患者本人、亲属或其单位提出使用补充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医疗机构继续治疗,费用记帐,出院时统一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一年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集、赔付标准、最高限额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可暂停其职工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市劳动行政部门仲裁。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施行。

7. 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

  个人帐户补助标准
  国家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医疗补助经费,以公务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每月按1%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补助标准
  参保公务员患病住院或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医疗费,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厅级公务员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和已退休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予以补助。处级及其以下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个人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予以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补助标准
  参保公务员患病住院或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医疗费,当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补助标准是:大额医疗补助金准予支付范围内(10万元)的医疗费用,厅级公务员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按规定自付10%部分中的9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负担其中的10%。其他参保公务员个人按规定自付10%部分中的8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负担其中的20%。大额医疗补助金准予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厅级公务员及其他医疗照顾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9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自付10%。其他参保公务员80%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子以补助,个人自付20%.
  床位补助标准
  1.厅级公务员和其它医疗照顾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住院可住单人间,每天的床
  位费为60元。其中,住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1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50元;住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8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52元。
  2.处级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处级人员(含已退休的上述人员)住院可住标准间,每天的床位费为:住三级医院40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10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30元);住二级医院每天的床位费为30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8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22元)。
  

公务员补助医疗保险

8. 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原来公费医疗资金渠道给予适当补助的一种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形式。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各地都有自己的规定。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为例,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首先,参保人员,即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的人员,经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1)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中属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含1993年以后因机构改革划转到机关服务中心的原属行政编制和行政附属编制的人员,下同);(2)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党群机关,全国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在京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3)经人事部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在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其次,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逐年核定,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一年的筹资标准。2001年的筹集标准为上一年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医疗补助经费按上一年确定的筹资标准筹集并列入中央财政当年预算,由财政部统一拨付给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财政局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向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拨。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以下开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管理。其中,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再次,医疗补助的标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开支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1)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下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5万元以下的部分补助90%,5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5%;(2)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3)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以上的部分,退休人员和享受医疗照顾的司局级以上(含司局级)在职人员补助95%,其他在职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在医疗服务设施、诊疗项目等方面享受照顾时发生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部分,由医疗补助经费按医疗照顾政策的规定予以补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然确有困难的,可由所在单位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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