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打包转让合法吗

2024-05-13

1. 银行不良资产打包转让合法吗

如果通过司法转让或拍卖是合法的【回答】


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可以转让的。【回答】


这个法律上,没有不让。【回答】


我是2007年给人担保,在2016年,我看银行通过拍卖的形式,卖给个人资产公司【提问】


然后呢【回答】


然后这个资产公司通过法院来起诉我【提问】


人家肯定是要清理这些不良资产的。【回答】


这个不违法是吗【提问】


银行都把这个转让给,别的公司。【回答】


人家公司,进行起诉,不违法的。【回答】


哦,【提问】


转让过去,就属于他们的债务了【回答】


银行十四年了一直未把我列入失信名单,合理吗【提问】


担保人,连带责任。【回答】


贷款人去中国银行查征信报告,也没列入黑名单【提问】


向银监会投诉。【回答】

银行不良资产打包转让合法吗

2. 银行的不良资产如何打包的?

打包不良贷款的具体流程:


1、因为我们总行对不良资产包的要求是10户一包,所以第一步应该就是分行筛选各家的不良贷款,确定组资产包的不良贷款名单。这时候各家支行有时候要抢破头求自家不良贷款进包,有时候又要和分行讨价还价不肯卖觉得自己还能抢救一下。

2、确定名单后,有不良贷款进包的支行就可以开始干活啦。干什么活呢?就是对要转让的这笔不良贷款债权进行估值。我们行估值是要两个价格,一个外评价格一个内评价格。外评价格当然是外评公司给估值的啦,内评价格就是银行自己评估的价值。
所有的估值都必须基于详尽的尽职调查,毕竟这是折价变卖银行资产,一旦涉及损失就必须要求支行对最终形成的结果负责。可以说估值报告中的每一句话都要斟酌推敲,确保是有依据经得起内审外审各种审的。因此可以说不良贷款打包转让的尽职调查要比放款前的尽调细致得多得多。很多不良贷款在处置时尽调回头看才发现,很多风险是在之前就早已存在的。当然受各种现状制约,办理贷款时的尽调也不可能做到这么细啦,这个话题又是各种水深,就不扯远了。这阶段的尽职调查就是手段多样无所不用其极,反正就是要把借款人保证人抵押物兜底翻,对所有犄角旮旯的资产都要写清楚并作价。在各种有效资产的市场价值加总后,再根据各家行不同的计算方式(比如扣减资金成本或者乘个变现系数),形成银行自己的内评价格。这么写写貌似看着还行,其实这个尽职调查估值的过程还是蛮纠结的,要不断琢磨这资产要怎么写这块价值要不要等等……
有了内评价格,外评公司再给个他们的外评结果,两相比较,差异小的就取平均数,差异大的就要集体审议用哪个价格啦。当然在估值阶段,会和外评一直进行沟通,外评也要了解你银行大致希望做到的尺寸,这也是个有点纠结的过程……
比较之后最后形成的估值就可以报分行审,又是一翻退了改,改了退的纠结……分行开会定了就能报总行审啦

第2点很长对不对?那是因为敝人的工作重点就是以上这段。开头说了自己是个小兵,意味着接下来的流程敝人可能就无权参与,只能说说空话(其实这是在免责)

3、在进行债权估值的同时,就要开始和各家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沟通接洽啦。所以题主问不良资产还有资产管理公司买吗?那是肯定的,现在这不良资产债权转让的生意可红火了呢。至于受让方是如何赚钱的,这个敝人也说不清,留待专业人士解答。待总行审议批复同意该不良资产包的转让,就可以召集各家意向人一起竞价,最终确定卖给谁。

4、接下来就是和资产管理公司签合同,等待交割日资产管理公司按约定的价格打钱过来,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受偿,完成债权的交割。

5、完成受偿后,再对剩余的贷款本息和处置费用进行呆账核销。关于题主问的先核销还是先打包转让,我们行是先打包转让后核销的,我猜测应该都是如此吧。本人妄加揣测可能是因为毕竟这还涉及到对该笔贷款相关调查审查人员的责任认定,责任认定结果在转让资金受偿前后应该是有本质性区别的。

3. 银行转让不良资产法规

法律分析:(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银行转让不良资产法规

4. 银行不良资产转让规定

法律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5. 银行转让不良资产规定

法律分析:(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银行转让不良资产规定

6. 银行不良资产转让中隐藏了多少致命的法律陷阱

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是指5级贷款中后三类贷款,即可疑、次级、损失。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在债权转让和债权实现上均与普通债权有所不同,司法实践对债权转让效力、不同债权受让人的执行清偿范围、诉讼费用交纳金额亦有所不同。
 首先,宽松对待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对于此类因二次转让,而导致的担保具有对外性质,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时,一般采取相对宽松的原则。
其次,必须登记备案。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主要看,外国投资者是否事后进行了备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不良资产转让备案登记时,应在资产备案登记中注明担保的具体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不予登记。因此,若外国投资者一旦成功将担保事项备案登记中;则人民法院不应以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或者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由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最后,禁止再次担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资产后,除原有担保外,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得为所出售或转让的债权提供其他担保。

7. 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包能否转让给个人

可以,但是要分情况。可以的情况如下:
1、商业银行所享有的不良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债权人能够将合同的权益全部或者局部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而订立的拜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等;
(二)依照当事人商定不得转让;只需当事人的商定是真实的意义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制止性规则,该等商定应当有效。
(三)按照法律规则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做出明白的制止性规则。因而,只需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制止转让的情形之列,即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即使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则,由于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也不应影响转让行为的效能。
2、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形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招致金融次序的紊乱。
3、银行转让详细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权益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运营性活动,不触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历问题,并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出借借款的应如何处置问题的批复》有关企业借贷合同违背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规则。
一、固定资产中的不良资产包括哪些
1、包括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存货跌价和积压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项目。
2、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包括逾期贷款(贷款到期限未还的贷款)、呆滞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和呆账贷款(需要核销的收不回的贷款)三种情况。其他还包括房地产等不动产组合。不良资产是不能参与企业正常资金周转的资产,如债务单位长期拖欠的应收款项,企业购进或生产的呆滞积压物资以及不良投资等。
3、企业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常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银行顾客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
4、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包能否转让给个人

8. 不良资产包的处理方式

不良资产包的处理方式如下:
1.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
2.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3.多样化出售
(1)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
(2)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3)招标转让
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
一、不良资产包括哪些分类
不良资产的分类包括:
1.实物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主要是指因市价持续下跌、技术陈旧、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设备、房屋建筑物以及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存货、在建工程等具有实物形态的不良资产。
2.债权类不良资产。债权类不良资产是指长期难以回收的、预计可能产生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担保损失及其他不良债权。
3.股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是指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二、不良资产收购的流程是
1.启动项目。发现市场机会后,项目经理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并形成立项方案,立项获得批复同后,项目正式启动。
2.尽职调查。
3.项目可行性分析。综合尽职调查情况,对不良资产债权的有效性、担保的有效性等进行法律判别;分析主债务人、担保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的意愿和能力,分析抵押物的可变现价值,对是否可以信赖作为合作伙伴,进行分析判别。
4.谈判商定方案。以详细的分析论证为基础,以重组为主要手段,通过与债务人及相关方谈判,确定项目方案,明确交易结构、具体的工作路线图、工作步骤衔接、过程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