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2024-05-14

1.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校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
(三) 拟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 负责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工作。
(五) 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六) 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拟订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政策;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七) 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八)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政策,完善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评工作。
(九)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拟订引进留学人员的办法和措施。
(十)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政策,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 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 负责统筹实施工伤保险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
(十三) 负责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按规定承担外国人来筑有关工作。
(十四) 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五) 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发。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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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介绍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拟定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全省就业创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以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等方面工作的社会管理综合部门。

3.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目标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立法论证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三)综合规划开发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人力资源需求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预测分析,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与分析工作;承担全省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四)财务处。承担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外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五)就业促进处。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全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督促检查;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黔就业管理政策;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六)人力资源市场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参与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黔有关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调配事宜。(七)军官转业安置处(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承办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军官随军调(迁)家属的安置工作;拟订省内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八)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和管理办法及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激励政策;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职称评审及管理工作,推行和强化执业资格制度和资格考试制度,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承担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及相关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黔(回黔)工作或定居政策;承担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的组建及其管理工作;拟订吸引人才政策和国(境)外机构在黔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实施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公开招聘、聘用及岗位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政策;承办高级专家延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并组织实施。(十一)农民工工作处。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十二)劳动关系处。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和监督省内企业落实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指导和监督省内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拟订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十三)工资福利处。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规划和调控管理政策;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管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承办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政策实施和工资统发工作;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制度;协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手续办理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全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完善省内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办理省本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手续。(十五)失业保险处。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省内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全省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和省内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十六)医疗保险处。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及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服务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及费用支付范围;拟订省内城镇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和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十七)工伤保险处。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全省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全省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拟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拟订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省内重大案件;承担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人事仲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争议、人事仲裁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及相关协调工作。(二十一)信访办公室。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信访事项。(二十二)劳动监察局。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省劳动监察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二十三)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来黔工作的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家;拟订引进国外智力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智力引进项目计划;负责全省聘请外国专家和出国(境)培训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核、申报和出国(境)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工作;协调管理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的评估、鉴定和推广工作;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外国专家来黔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黔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许可工作;牵头负责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国家外国专家局交办的其他工作;指导协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二十四)人事处。承担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工作;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行政编制6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 (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室副主任2名。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4. 黔西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

是可以的,但是没有意义。

根据我国现有社保法的规定,每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缴纳一份社保。

但是由于我国社保目前实行地方缴纳,并且没有联网,这样实际上就造成同一个人可以同时在两地缴纳社保。

重复缴纳的部分暂时不可以退,只能等以后两个社保转移到一起,在社保合并时就会发现重叠的部分。

重叠的部分社保局会要求退其中的一个,而且只能退个人缴费部分。对于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的社保,是有损失的。【摘要】
黔西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提问】
异地缴纳社保的方法如下: 方法一:

1.
方法一: 在派驻地设立分公司,通过在派驻地进行缴纳社保;

2.
方法二: 劳务派遣;

3.
方法三: 委托派驻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员工代缴社保。【回答】
不在同一个城市,可以同时买。在同一个城市,不能同时买。按照我国老《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每个人退休以后只能享受一份养老金的待遇,以个人身份证号做识别,退休只能办理一次,养老金只能领取一份。【回答】
现在个人自己自己直接缴纳的养老保险,三个档,每年都是多少钱【提问】
不同地区都是不一样的呢【回答】
您可以在当地社保局咨询呢【回答】
个人不能直接办理缴纳吗,我们没有工作单位【提问】
可以个人办理社保啊【回答】
必须要有单位才能缴纳吗【提问】
可以个人缴纳社保的【回答】
在两个城市同时买,那是不是最后也就能享受一份保障啊【提问】
是可以的,但是没有意义。

根据我国现有社保法的规定,每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缴纳一份社保。

但是由于我国社保目前实行地方缴纳,并且没有联网,这样实际上就造成同一个人可以同时在两地缴纳社保。

重复缴纳的部分暂时不可以退,只能等以后两个社保转移到一起,在社保合并时就会发现重叠的部分。

重叠的部分社保局会要求退其中的一个,而且只能退个人缴费部分。对于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的社保,是有损失的。【回答】

5.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人力资源供给方与需求方遵循市场规律,通过市场服务,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活动及场所。
  本条例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为人力资源供给方和需求方提供就业择业、人力资源开发配置以及相关服务的组织。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的求职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及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采取措施培育、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建立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价格、税务、商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的投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的信息化、专业化、产业化建设,引导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完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体系,逐步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危害,确保人力资源市场的安全。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十一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必备的设施;
  (三)有与组织形式、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开办资金证明;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经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公益性就业服务项目,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
  (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三)受用人单位委托,代办人员招聘;
  (四)人员求职及能力提升培训、人才测评和人才价值评估;
  (五)举办招聘洽谈会;
  (六)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七)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
  (八)人事代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应当在招聘洽谈会举办前10日,向招聘洽谈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按照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安全许可手续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招聘洽谈会经备案后,举办机构不得擅自变更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确需变更的,变更后应当重新备案,并及时予以公布。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6.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人才引进中国外、境外人员在本省就业的管理工作。(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政策,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黔(回黔)工作或定居政策。(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二)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医疗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十三)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外国专家来黔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黔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许可及对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十四)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

8.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基本职责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