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中国市场

2024-05-12

1. 证券的中国市场

截至目前,19家上市券商11月经营数据已全部披露完毕。根据数据统计显示,按母公司统计口径计算,19家上市券商11月合计实现营业收入28.56亿元,较10月环比下滑7.69%;实现净利润4.71亿元,较10月份环比下滑31.33%,这已是连续第二个月环比下滑超30%。证券近七成券商净利下滑《证券日报》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显示,11月份受股市低迷影响,在19家券商中,有13家净利润环比呈下滑趋势,占比近七成。仅中信证券一家上市券商单月净利润破亿元,为1.58亿元,其余18家券商均未实现净利润过亿。11月中信证券表现最为突出,其营业收入4.74亿元,环比上升19.56%;净利润1.58亿元,环比增加55.32%,两项收入均占据榜首。具体来看,19家券商中有6家当月净利润环比增加,分别为东北证券、国元证券、长江证券、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和光大证券。其中中信证券营收与净利润最多,光大证券营收与净利润环比增加幅度最大,两项增幅均位居前茅。统计显示,光大证券11月实现营业收入2.2亿元,环比增加71.24%;净利润0.81亿元,环比增长26.61倍。另外国元证券,实现净利润668万元,环比增长410%;东北证券实现净利润0.122亿元,环比增长378%;长江证券11月净利润达0.31亿元,环比增长35.12%。在13家净利环比下降的券商中,西南证券降幅最大,西南证券11月营业收入为0.26亿,环比下降64.93%;净利润为-0.389亿元,环比下降逾三成,净利降幅位居第一。西部证券则是19家上市券商中唯一一家连续两月净利亏损的券商,10月净利亏损853万元,上月亏损额达0.126亿元,净利环比降低48.13%。除西南证券外,还有四家券商净利环比降幅较大,分别为国海证券、东吴证券、太平洋证券和兴业证券。其中国海证券环比降幅较大,11月营业收入环比下降42.85%;净利润亏损918.8万元;东吴证券11月营收环比下降38.22%,净利亏损690万元;太平洋证券上月营收环比下降76.3%,净利亏损829.4万元;兴业证券上月营收环比降幅达29.7%,录得净利-353.4万元。数据显示,上市券商合计实现营业收入28.56亿元,实现净利润4.71亿元,剔除不可比的2家券商,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均有所下滑,分别下滑达26.78%和60.22%。17家可比券商中只有3家营业收入同比上升,仅5家券商净利同比增长,净利增幅较大的为太平洋证券,同比增长85.71%,营收增幅较大东北证券,同比增加62.81%。

证券的中国市场

2. 中国证券网的证券网优势

 中国证券网拥有155M的专用带宽,电信级的专用机房和一流的网络硬件设施,其充裕的带宽资源和强大的数据传输能力,确保了网上信息的畅通无阻。与此同时,中国证券网建有400平方米多媒体专业演播厅,配有SONY三讯道全数字化演播系统,节目制作播放能力强大。

3. 国内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关系

国内证券市场与国外证券市场主要有以下不同:1、股票发行和退出机制不同。股票发行机制方面,中国股票IPO实现核准制,证监会控制股票的供应,而国外IPO实行注册制,股票发行市场化程度较高;股票退出机制方面,中国的股市没有对因连续亏损而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实行强制退市的制度,很多面临退市的股票通过借壳上市而改头换面,继续上市交易,而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则连续亏损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执行强制退市。2、投资者结构不同。中国基金持有市值占股票总市值的比例不到10%,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市值占总市值的比例不到30%,而国外成熟市场机构投资者持有市值占总市值的50%以上,这种差异的结果是中国机构投资者在股市中的话语权不够,而国外则机构投资者则在股市中绝对主导地位。国内股市因机构投资者话语权不够,“散户市”特征比较明显:其中一个典型特征是国内股市交易活跃,换手率高,大多数股票成交量较大,成交活跃,而国外很多股票交易冷清,连续多日都没什么交易量。另一个典型特征是散户话语权大,散户对股票的喜好左右了股票价格的高低,例如国内散户偏好小盘股,导致国内股市大盘股和小盘股市盈率分化显著,小盘股市盈率大多30倍以上,而中石油、房地产、银行等大盘股市盈率大多只有10来倍,而国外成熟市场大多数小股票市盈率很低,很多市盈率只有个位数,而大盘股市盈率则与国内相当甚至可能高于国内。拓展资料:证券市场国际化证券市场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 of securities market)也就是证券业国际化,即允许外国证券市场中介参与国内证券业务,具体来说,就是境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证券市场,为居民和非居民用本外币投资本国证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同时允许国外投资者自由买卖本国国内证券和允许国外筹资者利用本国证券市场来筹集资金。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既涉及WTO服务贸易范畴,也涉及资本的跨境流动。

国内证券市场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关系

4. 中国证券市场会怎么发展

为中国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和落地,中国证监会结合多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实践,在新《证券法》实施后及时修订并公布新《收购办法》,优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和事中事后监管理念,有效防控市场风险。
一、证券领域犯罪行为的主要类型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属于一个新兴市场,相关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尚不健全,立法相对滞后,存在着不少空白或漏洞,且监管力度和经验尚显不足。
目前,证券领域的犯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存在非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犯罪行为。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二是围绕发行环节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擅自发行或者欺诈发行股票、公司和企业债券等。2000年,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门联合查处了多起欺诈发行股票的犯罪案。如麦科特案。
三是围绕交易环节实施的犯罪。包括提供虚假财产报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
四是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徇私舞弊、挪用(客户)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
二、上市公司收购程序是怎样的
1、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
尽管收购协议的当事人是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但是通常情况下,收购方进行收购之前会与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是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的。所以协议收购一般都是善意收购。
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的,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收购协议。
3、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和履行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收购协议实行的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双方只能在证券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的协商。如果双方的协议内容超出了有关证券法的强制性内容,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4、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
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在协议收购股权的过程中,双方签订收购协议以后必须履行法定的报告、公告义务,这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在协议收购程序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该原则在体现为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消除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垄断,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真正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协议收购双方履行收购协议,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等相关手续。
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之后,进入协议履行阶段。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关于拟转让的股份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规定履行收购协议。
三、股权转让与收购的模式:
法人股协议转让模式。即通过上市公司法人股股权的有偿转移,达到其他公司买壳上市的目的,在操作中通常采取法人股标购和法人股协议转让模式。
国家股股权转让模式。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往往由代表国家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或企业所拥有,通过国家股的转让,可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从而为想要买壳上市的企业法人创造条件。
收购流通股模式。这种模式通过深沪证券二级市场来实现,通过提高在证券市场上购买某一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控股比例,即可实现买“壳”上市的目的,这类“收购概念股”,目前在市场上极为招眼,如飞乐音响与兴业房产,新出台的《证券法》虽对二级市场收购的条件有所放宽,但由于操作成本相对较高,一般公司难以承受。
混合模式。即在实际买壳上市操作中,上述两种模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综合运用,1994年10月万通控股东北华联即为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