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2024-05-11

1.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定义就是大家常说的私募发行,私募债也被称为高收益债券。私募债,是指以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预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公司债券,它非公开发行,所以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2.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概念

私募债也被称为高收益债券,由低信用级别的公司或市政机构发行的债券,这些机构的信用等级通常在Ba或BB级以下。由于其信用等级差,发行利率高,因此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2012年5月22日,《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发布。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一)上海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
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2、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
3、期限在3年以下;
4、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二)深圳交易所: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选择不同
证券交易市场,发行条件是有区别的。在我国,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两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虽然不一样,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都满足需要公司净资产达到一定比例、公司一段时间内信誉良好、发行债券一般不为短期债券等条件。

3.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债券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blicoffering)。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债券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特点
1、特定性
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债券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募集对象的特定性;其二,发售方式的限制性。这两大特质使得其能够在许多国家获得发行审核豁免。
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给予豁免,并不贬损证券法的目的与功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获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独立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尽力消除认购者与发行人之间以及认购者内部一般投资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最终使证券市场这一以信息与信心为主导的市场得以稳健运行,市场效率得以发挥。因此,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根本核心的现代证券法正是通过对中小投资人的保护从而实现现代法制所追求的实质公平。
而非公开发行的特质使之无需证券监管的直接介入即可达到这种公平,或者说,至少不会损害这种公平。
即非公开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2、限制性
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这种情形下,通常的证券监管措施,如发行核准、注册或严格的信息披露,对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监管资源的浪费。因此,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4.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指什么

非公开发行债券是公司经证券承销商或自行,在证券市场上向限定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的方式销售债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的对象是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的合格投资者。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
 
 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只能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债券发售,而不能公开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募集。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发行和转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除自身决议程序外,最重要的是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

5. 非公开发行债券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定义就是大家常说的私募发行,私募债也被称为高收益债券。私募债,是指以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预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公司债券,它非公开发行,所以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公开发行债券是什么意思

6.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什么条件

非公开公司发行的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申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应当持有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合伙企业身份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法律分析:非公开公司债券由交易所监管,向证券业协会备案。 不需要公开披露信息,也不需要报送证监会核准。 因此,发行人成功发行私募公司债后,公开市场只能查询到此债项的发行人名称、承销商、发行规模、期限、票面利率等关键要素,而整个过程中发行人是不需要向公开市场披露相关信息的。 公司债券是根据法定程序发行的一种债券,公司债券的分类有很多种,按照发行的方式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的债券,顾名思义就是指没有对广大公众公开发行的债券。
法律依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第八条 备案登记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发行人相关信息; 
(二)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三)中介机构相关信息; 
(四)债券持有人保护相关安排信息; 
(五)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于报备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关
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销售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承诺;承销
机构对项目承接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承诺。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8.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并不得采用公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者依法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一、发行人
证券业协会实行负面清单制,承销机构项目承接不得涉及负面清单的范围。负面清单具体范围如下:
(一)最近12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三)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四)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五)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发行人。
(六)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八)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公司。
(九)典当行。
(十)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十一)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2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
4.发行私募公司债券的,只需满足上述负面清单要求即可,没有对财务指标不超过净资产40%红线的限制。
二、发行对象
(一)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二)合格投资者的界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上述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