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财政资金违反什么规定

2024-05-15

1. 出借财政资金违反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两县两区及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严禁向非预算单位、项目出借财政资金;严禁向国有、混合制、民营企业出借财政资金或提供融资担保。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出借财政资金违反什么规定

2. 财政资金可以出借吗?

不可以的。
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扩展资料:
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 财政资金可以出借吗?

向政府财政直接借钱肯定是违法规定的,因为:
其一,财政预算资金都是用于预算安排的各项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其二,前些年,企业可以有偿或无偿借用政府财政的周转金,现在这种周转金借款早已叫停了,财政仍有许多坏账无法清理。 

如果说:“如果不能借,企业怎么办,难道坐以待毙吗”?不会的,政府不能不管的,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的问题,各级政府成立了“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等等扶持企业机构,为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财政部门尽力为担保中心提供其基金扶持,都收到较好的效果。你可以到你们当地财政部门询问有关情况,或许,你还真能荣幸地得到贷款的担保呢!祝你好运

财政资金可以出借吗?

4. 财政资金可以出借吗?

财政资金可以出借吗?不可以的。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第二十四条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以上就是对于财政资金可以出借吗的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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