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证券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2024-05-12

1. 证券公司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证券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证券公司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证券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1、公证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的,如果证券公司存在过错的,证券公司要承担连带的责任。
2、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第二百零八条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财产,或者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证券公司欺诈客户如何要求赔偿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以及从业人员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人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当投资人发现客户存在证券公司或其从业人员,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责索偿:
1、协商。投资人与证券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是解决纠纷最好最快的方式。
2、委托律师进行磋商。与一般投资人相比,律师在谈判经验及法律知识等方面都有明显优势,且投资人聘请律师会给违法券商压力,利于维权追偿。
3、到法院起诉索偿。这是投资则最后也是最有效的维权方式,协商不成时,建议及早让律师到法院起诉维权。

证券公司员工挪用客户资金证券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吗

2. 证券公司会不会挪用客户炒股的资金?

  证券公司不会挪用客户炒股的资金;因为开户时,资金账户是挂在你银行卡里的,比如银行卡是钱包,开个证券账户后,只是在钱包里加了一个口袋,而这个口袋里的钱被限制为只能买卖股票而已,但钱包仍然在自己手上。证券公司是无法挪用的。
  “第三方存管”是商业银行提供的一项业务,常见于证券、期货、房产等交易活动中。拿证券交易中的第三方存管来说,它是指委托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客户资金的存取与资金交收,证券交易操作保持不变。证券公司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存管。
  该业务遵循“券商管证券,银行管资金”的原则,将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与证券保证金账户严格进行分离管理。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经纪公司不再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只负责客户证券交易、股份管理和清算交收等。存管银行负责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向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服务,并为证券经纪公司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和场外交收主体之间的法人资金交收提供结算支持。银行负责完成投资者专用存款账户与券商银行交收账户之间清算资金的划转,将券商的清算交收程序转移到银行,由银行代为完成。

3. 证券公司将客户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有何法律责任?

需要承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乃至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9 条规定,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证券法》第208 条的规定处罚。《证券法》第208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 万元的,处以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公司将客户资金账户给他人使用有何法律责任?

4.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或者证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你好 根据《证券法》第211 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 万元的,处以1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摘要】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或者证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提问】
你好 根据《证券法》第211 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 万元的,处以10 万元以上6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回答】

5. 1此证券公司非法理财、侵占、挪用客户资产的手段是什么?是否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1此证券公司非法理财、侵占、挪用客户资产的手段是什么?是否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解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挪用资金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财产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摘要】
1此证券公司非法理财、侵占、挪用客户资产的手段是什么?是否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提问】
亲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1此证券公司非法理财、侵占、挪用客户资产的手段是什么?是否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解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挪用资金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财产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回答】

1此证券公司非法理财、侵占、挪用客户资产的手段是什么?是否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6. 华安证券挪用客户资金算不算违法行为

肯定算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属于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相关条文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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