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24-05-10

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项审批体制,将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方式分为委托、归还、界定三种。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市相应实施机关为市本级实施机关分局或直属机构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属于设定依据为县级以上、由市有关机关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体范围予以保留。三、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针对不同行政区域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属于委托下放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下放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区、市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可以取消相应审批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备案。四、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凡原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其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由市级审批机关统一梳理明确并公布执行;凡属于委托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由下级审批机关报原市级审批机关备案;需要全市统筹规划但确定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在本市有数量限制的审批事项,由青岛市有关审批主管机关编制规划或者制定数量指标公布后实施,各区、市审批主管机关必须执行。五、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凡采取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受托机关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因此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受托机关承担;有关工作考核,不列入市级原审批机关考核范围。六、有关市级审批主管机关要积极配合,指导各区、市做好有关审批事项的实施,加强对下级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相关行政审批下放事项承接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和并联审批,保证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无缝衔接、高效便捷,确保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正常,严禁借机增人扩编。各区、市在承接审批权限的同时,应清理和减少各类审批事项,并把适合下放的审批和便民事项下放给镇(街道办事处),但不得将青岛市级委托下放的事项再行委托实施。
  黄岛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可依据准予委托镇(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选择确定并公布本辖区委托下放至镇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七、市监察、法制、编制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对应下放而不下放、下放不彻底、变相回收、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对滥用行政审批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等部门按照行政问责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运作,取得实效。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对市一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保留行政许可349项,取消行政许可128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向社会公示,并严格依法实施。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再予实施,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本决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附件:
^^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保留事项(5项)
  1.地方企业债券发行
  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3.废金属回收企业登记
  4.新增、更新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股本变更登记审核
   二、取消事项(2项)
  1.非银行IC卡生产与发行
  2.调(迁)入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员(含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市盐务局
   一、保留事项(1项)
  食盐零售许可
   二、取消事项(1项)
  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制盐企业审核
   市粮食局
  保留事项(1项)
  粮食收购许可
   市教育局
   一、保留事项(7项)
  1.市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2.高中阶段学校、市区初中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3.市内四区初中学校学生免学、缓学
  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5.专科以下(不含专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6.市辖区范围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7.市管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二、取消事项(2项)
  1.市属高校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学员入学资格
  2.市管民办学校人员待遇和印章式样
  市科学技术局
  取消事项(4项)
  1.主办国际科技会议或展览
  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3.市属科研机构及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变更
  4.技术贸易机构认定登记
  市公安局
  一、保留事项(16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查
  2.使用、运输、购买爆炸物品安全许可
  3.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4.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5.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6.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8.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
  9.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10.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11.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12.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
  13.典当业特种行业审核(包括典当业变更、注销)
  14.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审核
  15.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6.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二、取消事项(8项)
  1.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销许可
  3.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4.技防工程三级及临时设计、施工资质审批
  5.刻字业从业人员培训
  6.旅馆业店簿登记员培训
  7.保安员资格证书核发
  8.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审核
  市公安边防支队
  保留事项(4项)
  1.出海船民证、船舶户口簿、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2.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登陆证核发
  3.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4.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保留事项(4项)
  1.机动车临时通行许可
  2.机动车驾驶许可
  3.机动车临时入境登记
  4.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二、取消事项(3项)
  1.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
  2.公共停车场开办许可
  3.停车场设计方案审核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一、保留事项(2项)
  1.外国人、台港澳居民通行、居留、准迁、出入境、旅行、暂住证核发
  2.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及内地居民往来台、港、澳通行证核发
  二、取消事项(1项)
  开办涉外宾馆许可
  市公安消防局
  一、保留事项(3项)
  1.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
  2.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核
  二、取消事项(4项)
  1.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2.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资格培训
  3.易燃易爆特种岗位人员资格认定
  4.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操

3.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2015)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已于2015年11月20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新起
2015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为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立统一规范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98号)要求,我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类别,同时,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调整规范,现将调整后的《青岛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严禁随意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目录》中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逐项编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和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市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青岛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青岛市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2015)

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2013年9月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工作部署,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级审批事项272项和承接国家、省下放审批事项38项,取消34项,下放区、市事项6项,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公布的审批事项,认真组织实施,实行集中办理,不得对本决定之外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擅自新设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项目适用范围、属性的确定,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公布后,依据法律法规设定、调整的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组织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暂无条件实行集中办理的,经备案核准后可暂采用审批业务系统办理,以保证对审批过程的有效监督。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会同监察等部门梳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审批要件,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切实提高效率。市监察、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及时指导整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违规实施审批事项的行为。

  附件:
        1.市级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目录
  2.国家、省下放市级实施的审批事项目录
  3.市级行政审批取消事项目录
  4.市级行政审批下放区、市事项目录

5.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已于2009年3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九年四月七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清理方案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清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决定保留继续实施的事项,要按照要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统一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对决定取消或停止实施的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实施许可。对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决定下放区市实施的事项,要改造流程,做好衔接。对决定不列入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本决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规新设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事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调整说明,经市政府法制部门依法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附件: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

    一、保留事项(共109项)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机关1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 食盐零售许可食盐零售许可盐务局3 粮食收购许可粮食收购许可粮食局4 民办学校、教育网校管理许可1、市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许可2、市管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许可4、专科以下(不含专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许可教育局5 高中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局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许可1、市区燃放焰火许可2、使用、运输爆炸物品安全许可公安局7 群体活动治安管理许可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2、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公安局8 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包括典当业变更、注销)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安局9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1、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公安局10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许可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2、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公安局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机关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许可公安局12 边防治安管理许可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2、出海船民证、船舶户口簿、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3、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登陆证核发4、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5、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公安边防支队13 出入境管理许可1、外国人、台港澳居民通行、居留、准迁、出入境、旅行、暂住证核发2、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及内地居民往来台、港、澳通行证核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14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许可1、机动车临时入境登记2、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3、机动车临时通行许可4、机动车驾驶许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5 消防安全许可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2、建设工程施工前消防设计和使用前消防验收审核公安消防局16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社会团体登记民政局17 会计从业资格许可会计从业资格许可财政局18 人才市场管理许可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或撤销许可2、组织人才交流会许可人事局19 事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1 台港澳人员在青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青就业许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2 职业中介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1、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机关23 规定范围内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城建行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1、规定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2、规定范围内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3、规定范围内城建行业企业资质许可4、规定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建设委员会24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委员会25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许可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许可2、城市桥梁架设各类管线许可建设委员会26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特殊车辆上路许可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2、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许可建设委员会27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建设委员会28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及绿地内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许可1、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许可2、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许可3、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不达标许可城市园林局29 占用城市绿地许可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2、改变现有城市绿地性质许可城市园林局30 城市树木砍伐、迁移许可1、城市树木砍伐、迁移许可(4株以上20株以下或胸径10厘米以上)2、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迁移及城市树木砍伐、迁移(21株以上)许可城市园林局31 房屋拆迁和拆迁单位资格许可1、房屋拆迁许可2、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许可房地产开发管理局3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许可1、建设项目选址许可2、规划设计条件确定规划局3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局34 建设工程规划、开工前的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