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难点主要在哪些方面?

2024-05-11

1. 执法难点主要在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
1、基层执法队伍的水平普遍不高。2、部分领导对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3、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执法受阻碍程度大。4、执法成本较高,与基层队伍力量薄弱的现实,执法人员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冲突颇多。5、执法人员太容易受到人际关系的影响,有时候也会直接受到行政方面的影响。6、法律法规的某些内容与基层现实不符,可操作性不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五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八十六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即使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刊载,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执法难点主要在哪些方面?

2. 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法律分析: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够。存在“讲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遇事不懂得依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习惯于用人治的思维模式来处理问题,甚至于用有损规则的办法来处理问题,“人治”色彩浓厚;有的急功近利、搞政绩、树形象,随意突破法定程序搞资产出让、上建设项目,对一些项目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以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代替行政许可、审批;有的出于个人执政思路和发展理念,未经法定程序随意修改城乡规划,个别建设项目“先上马后论证再办手续”,“边施工边改规划”,使“规划”变成了“鬼话”;有的盲目决策、违法决策,以个人意志取代集体决策,甚至以言代法、越权违法,对一些具体工作乱批示,造成办事程序违法、国有资产流失、群众利益受损、社会矛盾纠结而又长期得不到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3. 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够。存在“讲起来重要、干起来不要”,遇事不懂得依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习惯于用人治的思维模式来处理问题,甚至于用有损规则的办法来处理问题,“人治”色彩浓厚;有的急功近利、搞政绩、树形象,随意突破法定程序搞资产出让、上建设项目,对一些项目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以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形式代替行政许可、审批;有的出于个人执政思路和发展理念,未经法定程序随意修改城乡规划,个别建设项目“先上马后论证再办手续”,“边施工边改规划”,使“规划”变成了“鬼话”;有的盲目决策、违法决策,以个人意志取代集体决策,甚至以言代法、越权违法,对一些具体工作乱批示,造成办事程序违法、国有资产流失、群众利益受损、社会矛盾纠结而又长期得不到处理。

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4.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一)部门间权责不清,执法存在空档。通过近几年的改革,洋浦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体制逐步理顺,执法环境逐步好转,但因职责交叉、界限不清、部门之间对同一执法对象执法环节衔接不够,存在执法空档现象。例如,2017年3月,洋浦福玛特超市对面9家露天酒吧噪音扰民的投诉及2015年的墨尔本酒吧、本色酒吧等噪音扰民的投诉,环保局、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暴露了权责界限不清、执法空档的问题。(二)各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形成合力。如《食品安全法》同时赋予卫生、食药监、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形成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由食安委统一协调的监管格局。但由于食品安全管理难度大、成本高,洋浦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逐渐演变成了“谁都管”但“谁都难管”的尴尬局面。(三)多头重复执法,企业苦不堪言。前些年,因开发区部门间存在权责交叉的问题,出现了只要媒体曝光或社会出现舆论焦点的监管问题,或上级对某一领域的巡查时,行政执法部门就会出现一窝蜂上的执法检查,有时一家企业在一天内会接二连三地应对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严重影响了区内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执法不规范,存在运动式执法、选择式执法等问题。由于行政执法涉及的面广量大,开发区执法力量又比较薄弱,不能做到长期性、经常性执法,只能是问题比较突出了或领导重视、上级安排了再搞突击执法,这样就造成了违法者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只是撞到谁谁倒霉,让群众对行政执法产生误解。行政执法还存在执法不严,标准不一,人情执法的问题,不能对违法者一视同仁,甚至还有部分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程序,存在违法执法的问题,让社会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了质疑。(五)部门间数据信息不能互联互通。当前,开发区内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是各自为政,没有充分共享,形成了“信息孤岛”,严重制约行政执法效能提升。如开发区工商局在年报抽查中发现某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且企业注册地址不真实、根据有关规定工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吊销处理,但后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发现,该企业仍然在正常报税,这就有违国务院提出的“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建设,究其原因就是信息平台没有形成政府“一张网”。有关行政法律、规章较为抽象,规范性和操作性差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滥用权力的行为屡见不鲜;我们习惯于以部门文件来约束和监督权力运行,对官员的处罚经常是以党纪政纪、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而且标准也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威慑性明显不足。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5.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归纳总结,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并影响着行政案件的复查、档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询。  对法人依普通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目前,主要存在问题一是称谓不规范,如将“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代表”。二是有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列法人名称,不列法定代表人全称。更有甚者,连法人的名称也使用简称,没有使用全称,这不符合行政法律文书的规范要求。  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一是所列的被处罚人姓名与其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或者列用被处罚人的曾用名,未列用现用名。二是被处罚人的身份不明确,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列全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然而,年龄、民族和文化程度在案件的实体审查中又有着重要法律意义。而且,有相当比例的处罚决定文书制作上简单、书写上潦草,让人无法正确辨认。  二、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大  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被处罚人违法事实认定上的随意性。如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对违法事实调查不全面,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陈述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就直接认定其行为违法,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是程序上的随意性。如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缴,而是执法人员直接收取,且往往不给被处罚人开具法定的罚没票据。三是自由裁量权使用上的随意性。比如在最低罚款标准以下作出的罚款处罚无法律依据,以及在自由裁量权使用上作出典型的“人情罚”都属于这类情况。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上的随意性。如处罚决定送达后,没有法定事由而自行撤销或者不再过问,不了了之。  三、不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有机联系和逻辑关系  我国法律日趋完善,法律与法律之间、诸多法律程序之间相互关联,逻辑性强,是有机的整体。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它们之间就有着紧密联系;《行政处罚法》与《民事诉讼法》有重要的联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与《继承法》也有着重要关系。而实际上,许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日益精细、成熟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甚至一无所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只查阅和研究与本职有关的法律法规,忽视了对公共法的学习和研究。有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中遇到了问题,不是两眼茫然、不知所措,就是判断失误、妄下裁决。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屡战屡败,究其原因,除了人为因素外,与执法人员的法律视野不开阔,不熟悉公共法律知识有很大关系。目前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提高缓慢,也与此很有关系。  四、混用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混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是当前行政执法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为了减少工作量,对应当使用普通程序的,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二是应当使用简易程序,可以简化繁琐法律手续的,却适用了普通程序,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济、精神负担,浪费了行政管理资源。三是在程序使用上有时看是简易程序,但在处罚过程却适用了听证等程序。名为简易程序,实则为普通程序,抑或是“简、普混用”。  五、滥用行政罚没权和罚没收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的收取程序和向被处罚人开具的收据,都有明确规定。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单行法律规定,对法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不超过1千元,对自然人则不超过50元。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法人的当场处罚金额超出1千元,甚至高达1万元,开具当场处罚收据。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化肥经营部的行政处罚,就开具了1万元的当场处罚收据。另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某幼儿园的当场处罚收据载明处罚金额为2千元。二是对自然人的当场处罚金额超出50元,甚至高达3千元以上,并开具了当场处罚收据。如某行政执法机关对自然人海某的当场处罚就是3千元,并开具了当场罚没收据。三是处罚决定明明是对法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台头却是自然人;相反,处罚决定明明是对自然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却是法人。四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罚款除交通不便地区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被处罚人限期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但某些行政机关处罚的对象处于交通便利地区,居然也收取被处罚人的现金,并且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开具法定票据。有的虽然开具了票据,但开具的却是旧式收据,没有使用新式法定收据。这一方面,公安交警在对机动车辆违法违规处罚活动中表现得最多也最明显。  六、不告知或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  告知被处罚人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诉讼权利,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告知、不完全告知或者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或其他行政法律文书中根本不告知被处罚人的复议权和司法救济权。二是只告知被处罚人有复议、诉讼权利,但不告知复议机关、受诉法院,也不告知复议、诉讼的期限。毫无法律依据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期限为“20天”,“3个月”,诉讼期限为“60天”,“20天”等等。这些告知完全是行政机关自设的期限。三是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复议,而不依法告知地方 *** 也拥有复议权。或者相反,只告知地方 *** 有复议权,不告知上一级行政机关也有复议权。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行政诉讼权,而不告知复议权。或者只告知复议权,而不告知行政诉讼权。  七、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  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淡薄导致不作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者 *** 规章中,确实存在部门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导致执法部门工作范围重叠和交叉。好管的事或者涉及部门利益的事,大家都争着管;不好管或者不涉及部门利益的事,大家都不管。有些行政管理相对人因为不了解法律、法规,跑错了部门,或者领导对申诉材料误批了处理机关,该部门不向领导解释清楚执法主体,硬要自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正确的受理部门,要么在受理后把材料转给其他部门却不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以及应当行政作为的而不作为,应当作出书面文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却只用口头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规避法律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这些都暴露了某些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影响了整个执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乱作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比如超出行政自由裁量权,过高或过低处罚,以罚代法等。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平等竞争的方式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承办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办理,而是直接自行确定。另一种情况是超越职权,在法律规定之外行事。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交通肇事涉嫌犯罪的,不能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或者尽管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但却极尽其所能进行调解,以赔代罚,有些甚至长期调而不解,其后果是相关人未受到应有的惩罚,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效力。  八、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正确适用法律程序是正确实施实体裁量的前提。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只注重案件的事实和结果,忽视了处理案件的法定程序,法院因程序不合法而撤销的行政行为屡见不鲜。例如,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先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但却不告知,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除了着装、亮证、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等等存在问题以外,就连法律文书的送达这类对执法机关来说属于普通法律常识性问题,也存在诸多疏漏。例如将处罚决定书送给案外非亲属关系人员,由案外人转交给被处罚人,违反了法定的送达程序规定。  九、以行政执法替代民事处理问题  不少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对如何正确区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没有足够认识,一味简单地认为只要老百姓来找的事都应该管,且都应由自己管,导致一些本应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民事法律问题也以行政的方式来解决。行政机关处理的这类民事法律事务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不得不依法受理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而且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旦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要么是复议机关、要么是原做出行政处理的机关不得不参加行政应诉活动,从而导致将本机关、上级复议机关把大量行政管理资源拖入复议、诉讼程序中,造成国家行政管理资源的严重浪费。例如:涉及道路通行权的纠纷问题、排除妨害问题,均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基层调解组织或者向人民法院诉讼,而没有必要一定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当然,要正确区分和判断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还需要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掌握比较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从目前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执法状态看,现有的在职机关工作人员中,这类人才还比较短缺。  十、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构建广大群众信赖的法治 *** ,必须要有一批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前行政执法人员就素质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由于目前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往往跟不上社会的迅猛发展需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知识明显不足,缺少系统的培训,工作中往往很被动:处理行政案件时往往把不住关,抓不住关键,或者将案件搁置、拖延,致使问题无法及时妥善解决,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意识淡薄,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与新时期大力提倡的法治、责任、服务意识背道而驰。这部分执法人员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并未意识到执法人员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这种以管理者自居的执法思想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对 *** 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三是目前大量的上访问题中,相当部分是由于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工作失误、业务能力欠缺、甚至主观意识不良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应当引起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各级 *** 法制机构应当依法强化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客观、准确、公正地处理好每一件行政执法事项和行政管理事务。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真正减少和解决大量群众上访问题。  依法行政是构建法治 *** 的基础,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一部部行政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对加强 *** 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现状是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还应看到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实事求是地讲,这些问题也暴露了法制工作的薄弱点。
  简述我国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当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在人民群众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普遍缺失。在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知法犯法、腐败等问题。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效率要求。这些问题都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1、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从古至今都比较单薄,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传统及风气所造成的。在我国古代,人们长期受到宗法制、集权制和自然经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自由、平等观念的培养几乎没有。另外,人们主观上普遍对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比较推崇,长期以来受到了深究长远的影响,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为羞,即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居然误以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滞后  当代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视,另一方面,公民对法律的学习也不是很重视。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没有得到发展,法律教育至今还是沿用较为传统的模式,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备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公平、国家发展都起到了不良影响。  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备。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门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倾向。  此外,我国当前的许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几个有关的管理部门就可以组成执法队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构粗制滥造。而且执法部门间的职责界限划分模糊,这就分散了执法的力量。现在有很多单位都努力争取成立执法队伍,以便在执法的过程中通过罚款和收费的方式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工资、福利等问题,通常执法单位以部门的利益为目的去执法,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违法行为。并且,执法的程序规定也不健全,执法的责任制、奖励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备,执法只是一种形式。这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不到位  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导致的。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例行公事时监督比较多,但是在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督。在我国之所以一些腐败现象频繁出现,这与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联系。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这一现象在我国领导干部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常常出现我国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例如在我国征地用地的问题上,毫不顾忌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执法不严、违法办案。  我国司法机关当中经常出现违反程序、按人情办案等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案件审判完毕之后无法操作和执行的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问题。  3、以罚代法,重罚轻管。  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以罚代法的现象。比如执法部门在处理诸如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仅仅作出较大的经济处罚,但没有进一步的追究销售商和生产商的法律责任。这种处理办法所带来的结果也就直接导致了售假贩假的问题得不到遏制的问题,以至于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还是在在市面上销售流通,给我国消费者带来不利的损害。  4、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由于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执法部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了权钱交易的现象。这样不仅仅玷污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对执法机关的声誉构成了直接的损害。在少数领导干部中,对下级执法人员寻思枉法、玩忽职守的问题放任不管,一度竟成为了这些腐败分子的保护伞。
  目前我国法律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第一,法律监督体制不健全。在形式上虽有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多层次的监督系统,而实际上除党和社会组织外,绝大多数监督形式是隶属有关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因而,要从全社会,从宏观上实施监督,特别是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难以进行,而各个监督系统和各个系统内的不同方面,缺乏相互间的制约和监督的横向联系机制。  第二,监督渠道不畅通。在法律和制度上虽然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的权利,但由于缺乏具体制度和措施的保障,人民群众所能了解到的情况很有限,即使群众有意见,由于渠道不畅,往往也得不到及时反映和处理。  第三,监督标准不明确。从我国监督机制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导致监督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权责不明、尺度不定、关系复杂、互相推诿。在监督实践中,对监督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没有从法律制度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监督主体难以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利。有的又规定多种监督主体对同一监督对象或对同一监督对象的同一行为实施监督,实际上有名无实,谁也不进行监督,相互推诿。不能落实。  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很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很不适应民主政治建设和加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完善和强化法律监督机制。乃是目前健全与加强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  望采纳,谢谢
  秘书的政治素养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知识要求:般情况企业要求秘书具备文或行政专业专历文书写作、档案管理、财务计等基本知识并定外语基础  技能要求:文字功底深厚具备较强沟通协调能力逻辑思维与析能力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自化设备授权范围内定预见能力判断能力  经验要求:具相关职位工作经验所行业企业状况所解  职业素养:能够各种类型司谐相处办事细致、处事谨慎具较高自我管理能力、工作积极主并持久具备较强理承受力保密意识
  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哪几个方面  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  1.数据处理的集中性削减了传统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中,所有的数据处理都是由会计软件在计算机中自动处理,任何会计人员甚至有的外部人员都可在计算机上浏览会计信息,甚至可以修改、破坏会计信息资料和系统数据,这就给数据的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虽然每个操作员都设置了权限和口令,并且各自的口令都应保密,但是有的单位对操作员的权限管理比较松懈,一个操作员可以以不同的身份进入系统并进行不同的操作,使岗位责任制名存实亡。手工会计系统中,会计人员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由于岗位的不同和笔迹的不同,自然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体系。而在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中,原来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部分的转变为人与计算机的联系,通过计算机使犯罪更加隐蔽,后果更严重。  2.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和保密性差  财务资料是单位的绝对秘密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单位的发展和存亡。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所有的会计数据和程序文件都保存在计算机中,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也完全依赖于计算机系统的稳定和安全,一旦出现断电、病毒发作、错误操作、火灾、水灾、盗窃等意外事故,就会造成数据丢失,甚至系统瘫痪,而一旦数据丢失,后果不堪设想。  3.会计档案的管理没有落实到位  实行电算化后的会计档案除包括凭证、账簿、报表外,还包括软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和软件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和程序。目前大多单位对磁性存储介质的管理还不重视,认为会计档案主要是凭证、账表等直观的资料。
   
  框架柱的震害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框架结构震害的严重部位多发生在框架节点和填充墙处。主要表面在  1、一般柱的震害重于梁;  2、柱顶的震害重于柱底;  3、角柱的震害重于内柱;  4、短柱的震害重于一般柱。
  河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①地势西高东低。许多大河由西向东流(入海洋)或许多大河发源于西部。向东流(入海洋)  ②河流在阶梯交界处,(落差大或地势起伏大,水流湍急)水能(水力资源)丰富  ③位于三级阶梯处的河流,有航运、灌溉之利(或便利)
  1金融创新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金融创新:是指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利润,这就是金融创新,它是一个为盈利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  总括起来对于金融创新的理解无外乎有三个层面:宏观层面、中观层面与微观层面。  宏观层面的金融创新将金融创新与金融史上的重大历史变革等同起来,认为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不断创新的历史,金融业的每项重大发展都离不开金融创新。  中观层面的金融创新是指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中介功能的变化,它可以分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制度创新。  微观层面的金融创新仅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信用创新型,如用短期信用来实现中期信用。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6. 执法和司法有哪些基本特点


(一)执法的概念、特点      执法是法的执行的简称。人们通常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执法这个概念。广义上的执法: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上的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与司法等法律实施活动相比较,执法的特点主要包括:      (1)执法的主体具有法定性。      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它涉及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执法行为虽然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但仅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执行法律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      (5)执法具有国家权威性、强制性、灵活性等特点。(二)执法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该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执法的主体合法。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越权违法,越权无效。      (2)执法的内容合法。执法活动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执法的具体内容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3)执法的程序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顺序和时限执法,不得任意改变、省略和超越。2.合理性原则: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1)公平公正对待: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执法主体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对于实施了同样或类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应给予公平处理;      (2)考虑相关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考虑相关因素,尽可能照顾到各方利益,在多方利益之间衡量时要合情合理,禁止偏袒,禁止谋私,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3)以事实为根据:对于法律只有原则规定或没有法律规定的,应以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为基础,依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遵循与社会公理相一致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执法还要符合当地的善良风俗。      (4)及时纠错:对于不适当、不合理等显失公平的执法行为应该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宣布无效并予以撤销。3.讲求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与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更强调效率,要求执法主体从保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益出发,对行政相对人的各项请求作出及时反应,对各种行政事务通过执法作出及时反应。效率原则是建立在行政合法性原则基础之上的,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执法,不能以效率为借口而违反法律规定。4.正当程序原则: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执法要做到程序公正,不单方面接触行政相对人,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理。目的是使执法行为公平、公开、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促进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效率。5.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其内涵分为三个方面:      (1)妥当性(适当性)原则: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      (2)必要性原则: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即行政的行使只能限于必要的度,以尽可能使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3)比例性原则: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犯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时,其行为才具合理性。行政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应给予相对人权益以超过行政目的、目标本身价值的损害。6.诚实守信原则。其内涵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7.权责统一原则。其内涵分为两个方面:      (1)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一)司法的概念、特点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许多情况下,只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法律就能够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而无须法的适用。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需要法的适用:一种情况是,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或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另一种情况是,当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司法权是指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捡察权。审判权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的司法权;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司法权。司法活动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和专属性等特点。      司法的特征包括:      (1)司法的被动性      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      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2)司法的中立性      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      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影响。      (3)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4)司法的专属性      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授。      (5)司法的终极性      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二)司法的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任何一个案件,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由特定的、已经发生的事实构成。法理上人们普遍认为,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前一种事实属于客观事实的范围,它是已经被具有证明力的、合法的证据所确定的事实。后一种事实是在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尽管这种事实可能与客观事实有所不同,但是,在法律上能够引起同样的效果。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在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性质,区分合法与违法、一般违法和犯罪等,并根据案件的性质,给予恰当正确的裁决。以法律为准绳,意味着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在审理案件中,法律是最高的标准,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对司法提出的必然要求。      认真贯彻这项原则,首先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其次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另外,还要求在司法工作中,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一方面,不能将坚持依法办事和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而是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      2.司法平等原则      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实行这项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在法的适用中贯彻这一原则,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决反对封建特权思想,要求司法工作者在司法活动中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人民。      3.司法独立原则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司法权行使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司法权行使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实行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它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      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      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2)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因此,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机关也有义务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3)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      (4)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      这些种类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      4.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司法责任原则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权力约束机制。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掌握着重大的责任。按照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司法权给予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给予严惩。只有将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增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司法的威信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在我国,已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确立了司法责任制度,对于实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5.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我国政府签署加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这是对司法公正的最低标准的规定。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独立性、有效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以及裁判结果的公正性,都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众对司法的期望。当今中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它包括制度、程序和体制的改革以及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并通过司法公正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

7.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8. 执法和司法分别有哪些基本特点

司法和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2.内容不同。      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司法和执法是有很多区别的,具体来就司法的执行主本是司法机关,而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司法执行的对象是案件,执法是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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