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公司技术服务费应如何税务处理?

2024-05-10

1. 支付境外公司技术服务费应如何税务处理?

  1、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不太愿意办理税务登记,而提供劳务所得不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采取指定扣缴的办法。
    2、税务机关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一般就是接受劳务的中方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
    3、接到《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的中方企业,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支付境外公司技术服务费应如何税务处理?

2. 支付境外公司技术服务费应如何税务处理?

  1、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不太愿意办理税务登记,而提供劳务所得不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采取指定扣缴的办法。
    2、税务机关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一般就是接受劳务的中方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

3. 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要扣税吗

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是需要扣税的。如果在提供该服务时境外企业未到境内,即其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根据如下规定,对于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的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支付给境外个人的款项,凭外汇支付凭证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即可入账。

扩展资料: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支付境外技术服务费要扣税吗

4. 支付境外服务费为税后金额增值税怎么倒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注意我们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要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例如:境外公司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所以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合同价款106万元,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境外服务费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会计处理

  我们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管理费用-服务费用等(用于应税项目的,否则分录为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现金/银行存款

  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借;管理费用-服务费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现金/银行存款

5. 支付给境外非居民企业技术服务费,需要代扣哪些税

1、如果劳务发生地在境外或者税务协定规定可以免税的,不需要代扣所得税;
2、一般情况下, 不管其是否设立机构场所,均按25%计税的;
3、企业筹划时需要先看税务协定,如果可以免税的,就不用申请了,如果需要交税的,可以考虑设立机构场所(需要评估税负)

支付给境外非居民企业技术服务费,需要代扣哪些税

6.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不需要缴纳,一般是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才要求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1、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2、企业营业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7.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经销商代境内企业支付费用,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应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经销商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由于接受劳务的公司在中国境内,依照上述规定,境外经销商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
  该劳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此,境外经销商提供该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境外经销商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境内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境外经销商提供代理劳务时,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其提供劳务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该境外经销商为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且实际管理机构也在境外,不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因此,境外经销商对该所得不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8. 支付境外服务费是否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经销商代境内企业支付费用,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应税劳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经销商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由于接受劳务的公司在中国境内,依照上述规定,境外经销商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
  该劳务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此,境外经销商提供该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该境外经销商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境内公司应代扣代缴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该境外经销商提供代理劳务时,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其提供劳务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该境外经销商为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且实际管理机构也在境外,不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因此,境外经销商对该所得不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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