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慈溪伤残鉴定中心在那里

2024-05-21

1. 宁波慈溪伤残鉴定中心在那里

1、工伤伤残鉴定中心是在慈溪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地址: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 电话:0574-63938114

2、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及其他伤害伤残鉴定是在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槐树路36-5号宁波中远物流大厦6层,电 话:0574-87702345

扩展资料:
工伤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
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和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鉴定流程

宁波慈溪伤残鉴定中心在那里

2. 宁波慈溪伤残鉴定中心在那里

1、工伤伤残鉴定中心是在慈溪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地址: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 电话:0574-63938114。

2、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及其他伤害伤残鉴定是在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槐树路36-5号宁波中远物流大厦6层,电 话:0574-87702345。
工伤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
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工伤鉴定流程

3. 宁波慈溪伤残鉴定中心在那里

1、工伤伤残鉴定中心是在慈溪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地址: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 电话:0574-63938114

2、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及其他伤害伤残鉴定是在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槐树路36-5号宁波中远物流大厦6层,电 话:0574-87702345

扩展资料:
工伤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
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和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鉴定流程

宁波慈溪伤残鉴定中心在那里

4. 宁波慈溪伤残鉴定中心在那里

1、工伤伤残鉴定中心是在慈溪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地址:白沙路街道北三环东路1999号 电话:0574-63938114

2、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及其他伤害伤残鉴定是在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槐树路36-5号宁波中远物流大厦6层,电 话:0574-87702345

扩展资料:
工伤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
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和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和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鉴定流程

5. 慈溪伤残鉴定怎么走


驾车路线:全程约2.4公里
起点:慈溪市
1.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沿府前路行驶150米,右转进入新城大道北路
2.沿新城大道北路行驶310米,调头进入新城大道北路
3.沿新城大道北路行驶570米,直行进入新城大道南路
4.沿新城大道南路行驶1.1公里,右转进入东兴路
5.沿东兴路行驶120米,到达终点
终点:伤残鉴定法律咨询

慈溪伤残鉴定怎么走

6. 慈溪工伤鉴定中心地址

法律分析:工伤伤残鉴定中心是在慈溪市社会与劳动保障局 。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 宁波伤残鉴定在哪里做电话

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一般而言,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了减少诉讼中因为对方当事人有证据反驳重新鉴定,应当尽可能与对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或者按人民法院知道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据宁波市司法局公示,宁波市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如下:
1、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  邮编:315040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769号
负责人:许卫平      电话:13819800698  83870571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文书、痕迹、法医毒物(酒精检测)、亲子鉴定(DNA)

 2、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邮编: 315040
地址: 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401
负责人:孙德龙      电话: 15824228188  27727887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

 3、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慈溪分所 邮编:315300
地址:宁波市新城大道南路164号虞波大厦六楼西侧
负责人:杨晓东    电话: 13906622099  63917218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

 4、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邮编: 315020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6楼
负责人:陈君芳    电话:18906618822  87702345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

 5、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邮编:315010
地址:宁波市西河街74号4楼
负责人:贺元祥     电话:13806632390  87200890
鉴定项目:法医临床

 6、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 邮编:315201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庄俞南路1号 
负责人:高树贵        电话:13777201058  86690920
鉴定项目:法医精神病

 7、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 邮编:315032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日兴房11号
负责人:秦天星         电话:13967884913  87582311-8108
鉴定项目:法医精神病

 8、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 邮编: 315500
地址:宁波市奉化市中塔路65号 
负责人:汪志良       电话:13805831277  88580152
鉴定项目:法医精神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宁波伤残鉴定在哪里做电话

8. 宁波市伤残鉴定中心电话

伤残鉴定需要到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4-83865510。
监督投诉电话:0574-12345。
受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属于下列单位之一: 
1、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2、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在甬的行业用人单位;
3、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记在市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4、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鄞州、镇海、北仑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三)职工与上述(二)中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 
(四)申报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扩展资料:
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考资料:浙江政务服务网-职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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