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防范企业薪酬管理中出现的劳资纠纷?

2024-05-20

1. 如何利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防范企业薪酬管理中出现的劳资纠纷?

随着经济和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我国的劳动用工环境也发生相应的变化,用人成本不断提高,据调查现在企业额外付出的用工成本达到了薪资的47%。面对越来越高的用工成本企业会有不同的方式去规避和降低,但由于不少企业管理陋习和法律盲区的存在,企业往往会在不自觉中陷入违法用工的盲区,为此企业需要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软件来辅助企业适应新的用工环境。
当前的劳资纷争中,关于薪酬的比重高到80%,其中以奖金的发放和加班费的纠纷最为严重。对于这点,很多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认为只要我们不把相应的条例和规则写在其中或是在记录上采用隐晦模糊的登记就能避免相应的追责,其实道理同上,在处理相应纷争中仲裁会更偏向劳动者一方,比起模糊处理,依法准确表明薪酬条理和加班条理会令企业更好地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为此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薪酬管理功能对企业来说很为重要,自动联动企业中的其他管理系统获得员工的相关信息,以此为基础来计算员工的薪酬,最后通过自动推送工资条让员工确认自身薪酬情况,最后保存留底为日后仲裁依据。

如何利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防范企业薪酬管理中出现的劳资纠纷?

2. 企业如何采取措施避免劳资纠纷

目前,企业因为裁员、辞退员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等引发的劳资纠纷越来越多,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企业败诉的也越来越多。这表明了企业的员工越来越多地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是公众法律意识增强的一种表现;同时,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部分企业分管企业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负责处理企业与员工劳动人事关系的职能部门在裁员、处理辞退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还不具备应有的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和相应技能。
企业因为劳资纠纷败诉,不仅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赔偿费仲裁费,还要支付因为应诉而发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会议成本、时间成本。更为重要的是,企业败诉必然会在社会、客户、企业内部形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使企业形象受到降损。因此,对于企业来讲,一定要尽量避免各种劳资纠纷。
下面四个手段将会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1、行政手段。
在企业内部,要依据《劳动法》把丑话说在前面:企业对于任何败诉的劳动纠纷,可形成一种制度———对于裁员、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提议、领导人或领导班子要实行可追溯的行政责任承担制,即:谁提议、谁决策,谁承担行政性领导责任,依据败诉比例1%-10%、11%-50%、51%-90%、91%-100%,责任人要受到相应的批评、记过、调换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分管负责人要承担较多的行政责任,领导班子要受到相应批评和处分。
2、经济手段。
企业在办理劳动纠纷过程中都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因此企业可以单独建账,转由企业成本列支。如果企业败诉,除了支付给申诉人的经济补偿由企业承担外,其它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可称之为劳动纠纷风险费用,全部由提议人、决策人分担,其中提议人承担40%,决策人承担60%,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分管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承担决策风险费用的50%,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成员承担决策风险费用的50%。
3、法律手段。
要对企业分管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劳动法》的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分管、从事企业的劳动人事关系工作。企业负责处理劳动人事关系的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导,要消除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杜绝恶意逼迫员工辞职、算计员工的心理,认真、严格地按照《劳动法》办事,依据《劳动法》处理一切可能生引发劳资纠纷。
4、文化手段。
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劳动纠纷的沟通、调节渠道,企业领导层要善于识别提议人的真实动机和分管劳动人事关系领导在处理劳动人事关系时的决策动机,避免因个别领导和干部出于私心杂念的个人行为影响、干扰企业正常、健康的决策行为。要从劳动纠纷可能会带来企业形象降损的高度重视一切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事件,把劳动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加强思想交流、沟通工作,增强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节功能,把可能的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凡不是严重违法乱纪、严重违犯企业规章制度、不具备适应性技能学习能力的员工,企业都应该从员工是社会性员工的高度来看待拟被裁减、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对于裁员、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可能会给当事员工带来的诸多不便和生活压力,要设身处地地替其着想,为其失业后的社会保障、再就业等尽可能地提供一切有利、方便条件,不要把员工当包袱甩出去了之。

3. 企业如何应对劳资纠纷

   
     劳资问题有各种各样,主要是指雇工与雇主因工资,工时,劳动条件,解雇等原因所产生的纠纷。 
     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通常遇到的比较常见的劳资纠纷问题主要有:解雇、开除、降职、辞职、加班、工伤待遇、患病医疗、合同签订、技术保密、竞业限制等几个方面。 
     毋庸讳言,劳资纠纷,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不管劳资官司是“逢打必输”还是“逢打必赢”,对于企业来说,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虽然近几年来我们公司没有发生劳资纠纷,但我们还是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劳资纠纷处理流程和作业指导书,以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处理劳资纠纷时,我们主张以内部沟通调解为主,尽可能在公司内部解决。在公司内部确实不能达成一致,即使到了仲裁部门也是本着先调解、后仲裁、最后再裁决的原则,尽量不扩大影响面。 
   
     说实话,现在大多企业都是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中,大多数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不同程度的短视行为。由于缺乏全域性的、长期的观念作指导,有无出现劳资纠纷,我们做HR的很多时候都是有心无力,不能良好的去引导、掌控,既控制不了,也说了不算,而一旦出现了问题则会把HR推到前沿,无形中给我们HR带来的工作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但身为HR,做好此方面的管理工作,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又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所以,必须迎难而上,努力去完善、规范这方面的管理。 
     我认为,要想有效地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还是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强化法制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是前提。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化程序在不断加快与完善,与劳资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规范,涉及也比较多,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 *** 出台的各种条例法规等等,甚至还要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 
     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我们应当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用工制度,以便有效防范和避免用工风险。对于法律法规,我们HR不但自己要学、要掌握,更要影响企业老板、企业管理层去学习,并且要倡导员工去学习,要让企业全体人员都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千万不要遮遮掩掩,这样,企业的劳资关系管理就会越来越融洽、和谐。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HR,我们在涉及到劳资关系方面的工作时一定要注重细节,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尤显重要,有时一句话抑或是一个字就可以决定纠纷的“胜败”。因此,在具体事务操作中我们需要本着“先小人,后君子”的严谨思路与态度去办譬如录用通知的发放、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的管理等等。 
     应当看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国家走向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具体体现,作为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事,这是有效避免劳资纠纷发生的前提。同时,我们也要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还有许多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这方面,是需要我们HR人员苦口婆心、不厌其烦的去说服老板的,往往好难办,因此我们要有恒心。 
      2、完善沟通机制,建立积极劳动关系是根本。 
     众所周知,“沟通是人们生存、生产、发展和进步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沟通是现代管理的命脉。”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沟通是管理工作的灵魂,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共同目标,满足各种需要的重要工具。”而对于劳资关系管理来说,沟通更是起著举足轻重的作用。 
     企业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就一定离不开良好顺畅的沟通。对一个企业来说,良好的沟通机制可以使员工认清形势明晰目标,使企业的决策更加有理、有力、有效,使员工的资讯能够及时得到反馈,使上情下达或下情上传的效率不断提高,从而让员工感觉到企业对自己的尊重和信任,由此产生极大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促使企业与员工更容易达成共识。既然容易达成共识了,那么一切事情就好商量沟通,即便是出现劳资关系紧张的问题,也就完全可以通过良好的沟通商量来解决。 
     事实上,在我们的现实环境中,即便是发生了雇佣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的劳资纠纷,到了劳动仲裁部门或是法院也还是先以调解协商来进行解决的还是沟通为主,真正来“判决”的事件还是相对比较少的。而且后者的处理,对双方来说不但都将造成人财物力的付出和浪费,也会造成各自名誉的“损害”。 
     因此,完善沟通机制,建立积极、健康、正向的劳动关系是企业预防和应对劳资纠纷发生的根本。 
     完善沟通机制,正确处理劳动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要在企业内部逐步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保障企业内各方的正当权益,以此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同时,要积极倡导部门、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合作,营造一种令人心情舒畅的工作氛围与工作环境,以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团结与和谐,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3、注重把握平衡,满足雇佣双方需求是核心。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生劳资纠纷并不代表没有劳资矛盾,劳资矛盾是永远都会存在的,只不过存在形式不同而已。可以说,劳资矛盾是时时刻刻都会存在和发生的,这从我们平时听到的员工抱怨声中就应该能感觉和分析出来。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人力资源管理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企业与员工的矛盾转化工作,也就是说要从中寻找、把握好双方的利益平衡,满足雇佣双方的需求,消除矛盾于“激发”之前,这才是劳资管理工作的核心所在。 
     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劳资关系复杂而且呈现日益紧张的态势,国家一直在提倡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譬如深圳就出台有《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那么,主要依靠什么来营造与维护?答案显而易见,那就是——平衡。因为企业与员工之间虽然都非常关注自身的“利益”,但除了利益相关以外,还和道义相关。利益和道义的平衡,是预防和消除劳资矛盾、避免劳资纠纷发生的良方。 
     很多时候,我们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是需要以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身份去开展工作的在许多大企业和外资企业都设有专门的劳动关系协调员。 
     作为HR,我们应该清楚矛盾和平衡都是必要的,而且他们之间也是可以、并且必须转化的。当有矛盾发生时,我们应当冷静对待,不能参与到矛盾中,更不能排斥矛盾的发生,而是应想办法将这些矛盾维持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要找到劳方和资方的一个平衡点,如果没有这种平衡,就不可能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 
     都说管理是一门艺术,而劳资管理更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只要我们做HR的平时注重练就熟练的劳资纠纷处理技巧,用好法、理、情,把握好“平衡”,就一定能实现双赢的结果,成为劳资双方都喜爱的“夹心饼”。 
      4、加强约束管理,杜绝漏洞防患未然为目的。 
     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注重对人力资源的激励,而往往忽略了人力资源的约束。其实,人力资源的约束管理更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的问题。我们应从自我约束、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三方面去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是避免出现漏洞、防患于未然的有效举措。 
     我们首先应当引导员工主动、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主要从道德、声誉和关注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角度去约束自己,从而最终实现个人的良好发展;其次要从企业文化约束、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合同约束、偏好约束、心理契约以及在激励中体现约束等,来有目的的规范员工的行为;第三就是要充分利用当今市场竞争的环境、优胜劣汰的机制进行外部约束,诸如法律约束、外部机制约束、媒体约束等来向员工宣贯、传递正向的资讯,让员工明白任何人的行为都是要符合法律和市场的要求、规则与惯例,否则就会受到惩罚付出代价。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力资源的约束管理,听起来有些生硬,执行起来更可能有些死板,但它是企业进行劳资管理的必要手段,我们万万不可忽视,必须认真谨慎对待,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HR是以杜绝漏洞防患于未然为目的来开展工作的。 
      5、做好资源整合,不断改善劳资关系为使命。 
     “地球人”都知道,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不是分模组独立执行的,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因此,要重视做好有效的沟通管理、科学的冲突管理、高效的团队建设、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构建等等,以便有效地整合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生成。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企业的不断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适时改善劳动关系才是使命所在。 
     尤其是现在许多劳动争议的产生和劳动关系的紧张,往往都与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主管人员的工作作风以及整体素质有关像我们这样的典型家族企业尤为明显。因此,我们可通过不断完善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工作生活质量、让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发挥工会和企业内部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来影响、带动、催化与促进。这样,就会更好地促使企业与员工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有利于实现企业愿景与个人目标的和谐统一,从而不断改善劳资双方关系,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利益,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真正价值之所以说要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利益,是因为假如企业不存在了或是企业经营每况愈下,还有什么条件谈员工利益?。 
     总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劳资关系这个因素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劳资纠纷的出现与否,实际上体现了企业员工关系管理的好坏。危言耸听的说:就是企业文化建设成败的体现!因此,值得每一位企业的管理者和HR人员去认真思考,并为之付出努力。 

企业如何应对劳资纠纷

4. 企业如何应对劳资纠纷

      劳资问题有各种各样,主要是指雇工与雇主因工资,工时,劳动条件,解雇等原因所产生的纠纷。
         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通常遇到的比较常见的劳资纠纷问题主要有:解雇、开除、降职、辞职、加班、工伤待遇、患病医疗、合同签订、技术保密、竞业限制等几个方面。
         毋庸讳言,劳资纠纷,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不管劳资官司是“逢打必输”还是“逢打必赢”,对于企业来说,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虽然近几年来我们公司没有发生劳资纠纷,但我们还是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劳资纠纷处理流程和作业指导书,以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处理劳资纠纷时,我们主张以内部沟通调解为主,尽可能在公司内部解决。在公司内部确实不能达成一致,即使到了仲裁部门也是本着先调解、后仲裁、最后再裁决的原则,尽量不扩大影响面。
         说实话,现在大多企业都是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中,大多数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不同程度的短视行为。由于缺乏全局的、长期的观念作指导,有无出现劳资纠纷,我们做HR的很多时候都是有心无力,不能良好的去引导、掌控,既控制不了,也说了不算,而一旦出现了问题则会把HR推到前沿,无形中给我们HR带来的工作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但身为HR,做好此方面的管理工作,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又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所以,必须迎难而上,努力去完善、规范这方面的管理。
         我认为,要想有效地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还是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强化法制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是前提。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化进程在不断加快与完善,与劳资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规范,涉及也比较多,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条例法规等等,甚至还要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
         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我们应当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用工制度,以便有效防范和避免用工风险。对于法律法规,我们HR不但自己要学、要掌握,更要影响企业老板、企业管理层去学习,并且要倡导员工去学习,要让企业全体人员都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千万不要遮遮掩掩,这样,企业的劳资关系管理就会越来越融洽、和谐。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HR,我们在涉及到劳资关系方面的工作时一定要注重细节,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尤显重要,有时一句话抑或是一个字就可以决定纠纷的“胜败”。因此,在具体事务操作中我们需要本着“先小人,后君子”的严谨思路与态度去办(譬如录用通知的发放、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的管理等等)。
         应当看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国家走向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具体体现,作为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事,这是有效避免劳资纠纷发生的前提。同时,我们也要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还有许多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这方面,是需要我们HR人员苦口婆心、不厌其烦的去说服老板的,往往好难办,因此我们要有恒心)。
          2、完善沟通机制,建立积极劳动关系是根本。 
         众所周知,“沟通是人们生存、生产、发展和进步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沟通是现代管理的命脉。”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沟通是管理工作的灵魂,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共同目标,满足各种需要的重要工具。”而对于劳资关系管理来说,沟通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企业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就一定离不开良好顺畅的沟通。对一个企业来说,良好的沟通机制可以使员工认清形势明晰目标,使企业的决策更加有理、有力、有效,使员工的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反馈,使上情下达或下情上传的效率不断提高,从而让员工感觉到企业对自己的尊重和信任,由此产生极大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促使企业与员工更容易达成共识。既然容易达成共识了,那么一切事情就好商量(沟通),即便是出现劳资关系紧张的问题,也就完全可以通过良好的沟通(商量)来解决。
         事实上,在我们的现实环境中,即便是发生了雇佣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的劳资纠纷,到了劳动仲裁部门或是法院也还是先以调解协商来进行解决的(还是沟通为主),真正来“判决”的事件还是相对比较少的。而且后者的处理,对双方来说不但都将造成人财物力的付出和浪费,也会造成各自名誉的“损害”。
         因此,完善沟通机制,建立积极、健康、正向的劳动关系是企业预防和应对劳资纠纷发生的根本。
         完善沟通机制,正确处理劳动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要在企业内部逐步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保障企业内各方的正当权益,以此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同时,要积极倡导部门、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合作,营造一种令人心情舒畅的工作氛围与工作环境,以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团结与和谐,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3、注重把握平衡,满足雇佣双方需求是核心。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生劳资纠纷并不代表没有劳资矛盾,劳资矛盾是永远都会存在的,只不过存在形式不同而已。可以说,劳资矛盾是时时刻刻都会存在和发生的,这从我们平时听到的员工抱怨声中就应该能感觉和分析出来。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人力资源管理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企业与员工的矛盾转化工作,也就是说要从中寻找、把握好双方的利益平衡,满足雇佣双方的需求,消除矛盾于“激发”之前,这才是劳资管理工作的核心所在。
         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劳资关系复杂而且呈现日益紧张的态势,国家一直在提倡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譬如深圳就出台有《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那么,主要依靠什么来营造与维护?答案显而易见,那就是——平衡。因为企业与员工之间虽然都非常关注自身的“利益”,但除了利益相关以外,还和道义相关。利益和道义的平衡,是预防和消除劳资矛盾、避免劳资纠纷发生的良方。
         很多时候,我们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是需要以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身份去开展工作的(在许多大企业和外资企业都设有专门的劳动关系协调员)。
         作为HR,我们应该清楚矛盾和平衡都是必要的,而且他们之间也是可以、并且必须转化的。当有矛盾发生时,我们应当冷静对待,不能参与到矛盾中,更不能排斥矛盾的发生,而是应想办法将这些矛盾维持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要找到劳方和资方的一个平衡点,如果没有这种平衡,就不可能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
         都说管理是一门艺术,而劳资管理更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只要我们做HR的平时注重练就熟练的劳资纠纷处理技巧,用好法、理、情,把握好“平衡”,就一定能实现双赢的结果,成为劳资双方都喜爱的“夹心饼”。
          4、加强约束管理,杜绝漏洞防患未然为目的。 
         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注重对人力资源的激励,而往往忽略了人力资源的约束。其实,人力资源的约束管理更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的问题。我们应从自我约束、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三方面去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是避免出现漏洞、防患于未然的有效举措。
         我们首先应当引导员工主动、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主要从道德、声誉和关注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角度去约束自己,从而最终实现个人的良好发展;其次要从企业文化约束、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合同约束、偏好约束、心理契约以及在激励中体现约束等,来有目的的规范员工的行为;第三就是要充分利用当今市场竞争的环境、优胜劣汰的机制进行外部约束,诸如法律约束、外部机制约束、媒体约束等来向员工宣贯、传递正向的信息,让员工明白任何人的行为都是要符合法律和市场的要求、规则与惯例,否则就会受到惩罚付出代价。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力资源的约束管理,听起来有些生硬,执行起来更可能有些死板,但它是企业进行劳资管理的必要手段,我们万万不可忽视,必须认真谨慎对待,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HR是以杜绝漏洞防患于未然为目的来开展工作的。
          5、做好资源整合,不断改善劳资关系为使命。 
         “地球人”都知道,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不是分模块独立运行的,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因此,要重视做好有效的沟通管理、科学的冲突管理、高效的团队建设、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构建等等,以便有效地整合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生成。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企业的不断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适时改善劳动关系才是使命所在。
         尤其是现在许多劳动争议的产生和劳动关系的紧张,往往都与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主管人员的工作作风以及整体素质有关(像我们这样的典型家族企业尤为明显)。因此,我们可通过不断完善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工作生活质量、让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发挥工会和企业内部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来影响、带动、催化与促进。这样,就会更好地促使企业与员工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有利于实现企业愿景与个人目标的和谐统一,从而不断改善劳资双方关系,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利益,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真正价值(之所以说要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利益,是因为假如企业不存在了或是企业经营每况愈下,还有什么条件谈员工利益?)。
         总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劳资关系这个因素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劳资纠纷的出现与否,实际上体现了企业员工关系管理的好坏。危言耸听的说:就是企业文化建设成败的体现!因此,值得每一位企业的管理者和HR人员去认真思考,并为之付出努力。

5. 如何有效避免劳资纠纷

下面四个手段将会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行政手段
在企业内部,要依据《劳动法》把“丑话”说在前面:企业对于任何败诉的劳动纠纷,可形成一种制度——对于“裁员、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提议、领导人或领导班子要实行可追溯的行政责任承担制,即:谁提议、谁决策,谁承担行政性领导责任,依据败诉比例1%-10%、11%-50%、51%-90%、91%-100%,责任人要受到相应的批评、记过、调换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分管负责人要承担较多的行政责任,领导班子要受到相应批评和处分。
经济手段
企业在办理劳动纠纷过程中都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因此企业可以单独建账,转由企业成本列支。如果企业败诉,除了支付给申诉人的经济补偿由企业承担外,其它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可称之为“劳动纠纷风险费用”,全部由提议人、决策人分担,其中提议人承担40%,决策人承担60%,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分管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承担决策风险费用的50%,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成员承担决策风险费用的50%。
法律手段
要对企业分管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劳动法》的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分管、从事企业的劳动人事关系工作。企业负责处理劳动人事关系的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导,要消除“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杜绝“恶意逼迫员工辞职”、“算计员工”的心理,认真、严格地按照《劳动法》办事,依据《劳动法》处理一切可能生引发劳资纠纷。
文化手段
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劳动纠纷的沟通、调节渠道,企业领导层要善于识别提议人的真实动机和分管劳动人事关系领导在处理劳动人事关系时的决策动机,避免因个别领导和干部出于私心杂念的个人行为影响、干扰企业正常、健康的决策行为。要从劳动纠纷可能会带来企业形象降损的高度重视一切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事件,把劳动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加强思想交流、沟通工作,增强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节功能,把可能的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凡不是严重违法乱纪、严重违犯企业规章制度、不具备适应性技能学习能力的员工,企业都应该从员工是“社会性员工”的高度来看待拟被裁减、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对于裁员、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可能会给当事员工带来的诸多不便和生活压力,要设身处地地替其着想,为其失业后的社会保障、再就业等尽可能地提供一切有利、方便条件,不要把员工当“包袱”甩出去了之。

如何有效避免劳资纠纷

6. 员工如何应对劳资纠纷

声明:以下法律建议为本律师经过实践经验总结,为本律师原创。目前,本律师已经发现有部分同行盗用本人劳动成果,欺骗广大劳动者。请各位同行自重,请各位劳资纠纷当事人委托律师时慎重。——王律师
在法律纠纷站一块,劳资纠纷是普通百姓最有可能遇到的。一个人可能不会经历离婚,不会有大的经济债务纠纷,但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不可能不工作。不管是普通的工厂工人,还是企业的白领,抑或是公司的高管,都有可能遇到劳资纠纷。了解劳动法律常识,熟悉几种保护自己的方法,手机里保存一个专业劳动法律师的号码,对减少您职场风险,排除您的烦忧,是必须的。王律师给您专业建议。欢迎致电咨询
135-1071-3016.
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
,越来越频发。很多劳动者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或者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以及对法律的理解,擅自作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行为,导致自己权益丧失,最终也只能抱怨劳动法的不公平。其实,法律的规定和普通百姓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不是法律不公平,而是我们没有掌握好保护自己的技能,没有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王律师根据处理案件的经验,从以下角度,给广大劳动者提供一些建议,以纠正以往的错误认识,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一三五一零七一三零一六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我们接受的咨询中,大部分人对劳动法都有个几分熟悉。如果您已身处职场,但对劳动法律常识知之甚少,那么您已经落伍了。针对我们了解的情况,王律师提出几个劳动法里容易产生误区的问题,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福田劳动法律师,福田劳资纠纷律师,福田劳动仲裁律师,福田劳动法律顾问,福田企业法律顾问)一、
认为只要离职就可以从公司获得补偿。其实补偿分两种情况,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前者是在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才适用,标准为根据实际工作年限,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后者是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情形下适用,为从08年开始计算,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而以自身原因主动辞职的情况下,是没有任何补偿的,这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很多公司为了逼迫劳动者自己辞职,使出各种手段,接受员工一时冲动就主动辞职,结果是一分钱都不能拿到。
二、
签字不谨慎。公司通常会在敏感时期,拿出一些文件让员工签字。有的员工出于一种畏惧心理,就糊涂地签字了,对文件内容的法律性质完全不了解,以至于后续的诉讼很被动。
(福田劳动法律师,福田劳资纠纷律师,福田劳动仲裁律师,福田劳动法律顾问,福田企业法律顾问)三、
怕麻烦。我们经常会建议咨询者多多收集证据,对谈话录音等等。但是很多人觉得这个很麻烦,就不愿意去做。结果是关键时刻,缺少证据,好好的一个官司就败在了自己的不主动上。
四、
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
。很多劳动者觉得可以等自己离职之后再去仲裁,或者觉得补签了,只要落款日期不是劳动合同起点时间一个月内,同样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其实,这是个理解的误区。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申请需要在应该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法律允许补签,也就是说,不管你补签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是多少,只要劳动合同的起点日期覆盖了实际入职日期,用人单位的双倍工资风险就被免除了。
不管工作了多少年,以自己的理由辞职的,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因此,员工在辞职的时候,尽量不要写“身体原因”“自身发展需要”等可以归结为自己原因的理由。王律师建议您,如果一定要辞职,首先尝试找一下公司有无一下管理漏洞:第一,有无购买社保,第二,有无拖欠工资。

7. 员工如何应对劳资纠纷?


员工如何应对劳资纠纷?

8. 员工如何应对劳资纠纷

声明:以下法律建议为本律师经过实践经验总结,为本律师原创。目前,本律师已经发现有部分同行盗用本人劳动成果,欺骗广大劳动者。请各位同行自重,请各位劳资纠纷当事人委托律师时慎重。——王律师
在法律纠纷站一块,劳资纠纷是普通百姓最有可能遇到的。一个人可能不会经历离婚,不会有大的经济债务纠纷,但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不可能不工作。不管是普通的工厂工人,还是企业的白领,抑或是公司的高管,都有可能遇到劳资纠纷。了解劳动法律常识,熟悉几种保护自己的方法,手机里保存一个专业劳动法律师的号码,对减少您职场风险,排除您的烦忧,是必须的。王律师给您专业建议。欢迎致电咨询
135-1071-3016.
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资纠纷
,越来越频发。很多劳动者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或者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以及对法律的理解,擅自作出一些不利于自己的行为,导致自己权益丧失,最终也只能抱怨劳动法的不公平。其实,法律的规定和普通百姓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不是法律不公平,而是我们没有掌握好保护自己的技能,没有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王律师根据处理案件的经验,从以下角度,给广大劳动者提供一些建议,以纠正以往的错误认识,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一三五一零七一三零一六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我们接受的咨询中,大部分人对劳动法都有个几分熟悉。如果您已身处职场,但对劳动法律常识知之甚少,那么您已经落伍了。针对我们了解的情况,王律师提出几个劳动法里容易产生误区的问题,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福田劳动法律师,福田劳资纠纷律师,福田劳动仲裁律师,福田劳动法律顾问,福田企业法律顾问)一、
认为只要离职就可以从公司获得补偿。其实补偿分两种情况,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前者是在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才适用,标准为根据实际工作年限,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后者是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的情形下适用,为从08年开始计算,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而以自身原因主动辞职的情况下,是没有任何补偿的,这是最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很多公司为了逼迫劳动者自己辞职,使出各种手段,接受员工一时冲动就主动辞职,结果是一分钱都不能拿到。
二、
签字不谨慎。公司通常会在敏感时期,拿出一些文件让员工签字。有的员工出于一种畏惧心理,就糊涂地签字了,对文件内容的法律性质完全不了解,以至于后续的诉讼很被动。
(福田劳动法律师,福田劳资纠纷律师,福田劳动仲裁律师,福田劳动法律顾问,福田企业法律顾问)三、
怕麻烦。我们经常会建议咨询者多多收集证据,对谈话录音等等。但是很多人觉得这个很麻烦,就不愿意去做。结果是关键时刻,缺少证据,好好的一个官司就败在了自己的不主动上。
四、
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
。很多劳动者觉得可以等自己离职之后再去仲裁,或者觉得补签了,只要落款日期不是劳动合同起点时间一个月内,同样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其实,这是个理解的误区。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申请需要在应该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法律允许补签,也就是说,不管你补签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是多少,只要劳动合同的起点日期覆盖了实际入职日期,用人单位的双倍工资风险就被免除了。
不管工作了多少年,以自己的理由辞职的,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因此,员工在辞职的时候,尽量不要写“身体原因”“自身发展需要”等可以归结为自己原因的理由。王律师建议您,如果一定要辞职,首先尝试找一下公司有无一下管理漏洞:第一,有无购买社保,第二,有无拖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