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六个方面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2024-05-11

1. 从六个方面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法律主观:“瓦罐不离井上破”,用瓦罐到井中取水,在它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会有碰壁而碎的风险。税收管理人员为国聚财,税收执法时同样有着瓦罐取水的潜在风险。下面一则农产品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案例,让我们看到了什么样的启示? 案例 A企业是B市一家木材加工出口企业,主要工艺流程是收购原木进行带锯加工并胶合制成成品后内销或出口。2011年8月,A企业被列入市 国税 局税收评估专项检查范围,评估人员在核实2010年生产经营情况时,发现了三个疑点需进一步调查: 疑点一:进项税额转出可能不实?据企业财务负责人讲由于生产能力不足,该企业有三分之一的原木需要其他加工户带锯加工,每方按加工费25元付费,因加工户没有发票,委托加工费全部开成农产品发票做了抵扣。后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认为不可以如此处理,将加工费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作了税额转出。事后,评估人员对A企业农产品系统数据进行提取时又发现了新问题,2010年该企业购进原木48000方,按照三分之一在外加工进行推算2010年应为16000方,查阅企业账务显示2010年转出委托带锯加工4000方,两者相差16000-4000=12000方,合计相差的加工费为12000×25=300000(元),此部分差额加工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当时已经做了抵扣,评估人员认为进项税额转出可能存在不实。 疑点二:内销销售收入可能漏记?该企业木材加工投入产出比为3:1,即3方原木加工出1方成品板,大约折合成品16000方。2010年出口6000方,推算内销应为10000方。按照一方成品木板保本3000元(原木每方平均购进价格1000元左右)计算,内销收入应为3000万元,但2010年该企业销售仅为2590万元,两者相差3000—2590=410(万元)。评估人员认为内销收入可能漏记,是否涉嫌有偷逃税款的行为。 疑点三:海运费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评估人员在查阅企业2010年各种凭证与出口退(免)税申报表时,发现该企业有出口货物海运运费单据,却没在外销收入中冲减海运费,而以报关单上标明的FOB价来申报退(免)税,同时负责该企业的税收管理人员也未提出过按税法规定对2010年度的退(免)税进行调整的要求。 根据以上疑点,评估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要求对疑点进行举证说明。但企业财务负责人始终强调企业是按政策规定确认销售的、不存在虚开虚抵情况,对委托加工费数额的差异以及用投入产出法测算出的销售收入的差异均予以否认。对此评估人员重新进行了实地查验,发现该企业只有一台带锯加工机器,按照该台机器全年每天24小时不停运转来计算,在2010年所购进48000方原木中,最多可加工木材16000方,剩余的32000方原木是在哪里加工的呢?看来,企业财务负责人所讲三分之一外加工存在质疑,实际推算外加工的比例应当是三分之二,面对实际查验的结果,财务人员终于认可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农产品发票问题。对于投入产出法测算的销售收入,评估人员在企业门口堆放的原木中随机抽取了若干根进行了实地测试,核算出投入产出比大约为3方原木产出1方成品木板,最终测算是企业少做了销售收入,并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于FOB价包含海运运费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问题,企业表示是发票开具项目错误,评估人员责令企业对海运运费部分冲减外销收入并补交已退税款。 分析 从本例看造成农产品行业税收执法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管理中的弱项 现行税收政策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较窄,仅限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也就出现了疑点一中A企业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的情况。如果根据实际情况把简单加工户也界定为农业生产者或者明确可以开具农产品发票,就不会存在扩大抵扣范围,应转未转出的进项税额。目前,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有的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压低价格购入农产品,不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为抵扣进项税额,便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账抵扣,容易造成低购高开和虚假开具收购发票的现象,而这种现象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查实有一定的困难,给税收管理人员带来了不便和较大的风险。 (二) 纳税 人自身的原因 分析疑点二如果没有评估人员的实地测算,该企业木板的投入产出比基本由企业说了算,税收管理人员拿出的参照标准,企业往往以设备老化、人员不熟练、原材料等级差为理由不予承认。税收管理人员如果深究,必将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税收成本将大大增加。在实际工作中,因纳税人原因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是多样化的,一是纳税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少缴或不缴税款,多抵或虚抵税款。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作案隐蔽性强,加大了日常征收管理的难度,增加了税收管理人员的风险。二是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纳税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日渐增强,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开始对疑点问题予以否认,要求提供真凭实据,而评估核查手段也存在局限性,只有移交稽查或公安机关才能查清问题所在,如果因税务管理人员执法不规范引起复议诉讼,当事人就要承担败诉的相应责任。 (三)退税专业知识的匮乏 疑点三中的FOB价不包含海运运费是国际货运常识,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对于以上政策,负责A企业的税收管理人员缺少知识了解和监管力度,导致企业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错误,也给自身带来了税收执法风险。在工作中,由于税收管理人员专业化知识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风险不在少数,体现在业务人员操作不熟练,办理程序不知晓,政策理解有偏差,非税领域知识缺乏,造成税收执法质量不高,容易引发风险。另外,还有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抵制不住诱惑等主观原因,引发税收执法风险。 对此,减少税收管理人员执法风险系数,让纳税人依法纳税,不仅仅要在税收管理上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有效机制,不断加强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还要帮助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积极推广阳光执法效能,优化服务质量,才能拒绝风险于千里之外。

从六个方面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2. 税务人员如何防范税收风险

一、正面回答:对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来说,最重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税务评估系统,对税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并在事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以避免一系列的风险损失。二、详情分析: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制定各种科学的管理制度、行为准则和严格的内部业务工作流程,并对企业的每一位员工、每一位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从源头上避免不合规业务和不合规财务,杜绝各类违规行为。要有持续发展的潜力和创造力,养成终生学习的习惯和乐于钻研的精神,善于进行总结、总结、改进,不断提高纳税筹划和纳税风险防范能力,形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判断。三、税收风险的分类有哪些从风险的来源、风险可测程度、风险等级评定等角度,可以将税收风险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按照风险来源,可分为税务部门税收执法风险和企业税收管理风险;2、按照风险可测程度,可分为指标性税收风险和非指标性税收风险;3、按照风险等级评定,可分为一般税收风险和重大税收风险。从税务部门税收执法风险的形成分类,又可分为税源管理风险、税收征管风险和税收执法风险。

3. 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潜在的、因执法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或在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法律后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行政、民事责任的各种危险因素的集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推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正面临严峻考验,一旦执法行为不当,就可能会触犯法律法规,而我们地税部门是执法部门,这同样适用。因此,如何提高地税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执法行为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地税干部更要清醒的意识到这一点,因为我们每天的工作都会与此息息相关,从税务登记中的登记、变更、注销、非正常户的认定、纳税申报的催报及税款的催缴到欠税的公告、税收风险的应对(包括低等风险、中等风险、高风险)涉及到的法律文书的应用等等无一不涉及到税收风险点,这就要求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细心、耐心,更要专业、专心,遇事要认真分析,严格按法律、法规处理,最大限度地规避执法风险。
  一、 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风险主要表现
  (1)税收管理上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税务登记信息是否准确、纳税人的性质认定是否准确、纳税鉴定税种鉴定是否准确、欠税公告是否及时、税率执行是否准确、注销户、非正常户的认定是否准确及时等等。
  (2)税收检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违法。如是否按规定出示税务检查证,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收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合理、手段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等等。二是引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决定是否引用法律法规等高级次条文,是否会涉及到引用内部文件、工作规程等低级次条文,且引用的条款不明晰,定性不准确等。
  (3)执行政策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税务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规范。如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些地方往往会结合所谓的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在外部地方政府,政出多门,干扰税收执法,是否也会出台相关不合规的文件等。
  (4)地税部门人员素质风险。主要表现在:地税干部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受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影响,是否会做出有损纳税人正当利益和地税形象的行为发生,从而带来人员管理上的风险。
  (5)外部环境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税收政策时常发生变化,执法人员难以迅速掌握,税收管理难以及时跟进到位。政府部门过分强调税务机关的组织收入职能,导致当前税务机关完成收入任务压力偏大。在大环境趋同的前提下,税源又存在着从税收监管严的地区向税收监管松或相对自由的地区流动的趋势,这就对税务机关如何在夹缝中求生存的能力提出了考验。此外,其他部门管理和监控的失位、缺位也给税务机关执法带来很大的风险。如办理工商登记时虚假验资,给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政策性审批等诸多环节中,造成错误性导向,诱发执法风险。
  二、防范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1)创新行政机制,促进依法行政。一是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税收执法中引入和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等制度,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对与社会公共利益、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科学决策。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务实的运行机制。优化业务流程,结合3.0大集中系统各功能模块,合理界定税务管理各工作环节的职能。规范权力行使,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步骤、方式和时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三是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奖惩机制。整合完善现行目标管理考核、征管质量考核、税收质量考核、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和年度公务员考核等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基于统一平台的综合考核体系,由系统考核,制度管人,全面引入制度考核,真正让权力束缚在制度的牢笼中。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系数,严格落实奖惩制度,真正实现以考核促进税收执法,以考核体现执法实效。
  (2)坚持依法治税,搞好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基于国家权力而依法治税,牢固树立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的服务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倡导服务税收与合作遵从。
  (3)加强法制观念,强化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引发税收执法风险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关键还在于人。首先税收执法人员对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知法、懂法,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谨慎执法,不断提高对事务的判断能力,提升处事经验,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其次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强化税务人员的法制业务培训,加强对税收执法管理人员税收政策的培训、执法操作流程的培训以及执法管理中对数据深度运用的培训,善于从各种征管数据的异常变化中发现疑点,提高运用数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还要强化法律、财务、计算机运用等各方面的培训,形成完整的培训体系,以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同时加强税收廉政文化建设,培育廉政文化理念,做又红又专的地税人。
  (4)实行综合治税,健全协税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专业治税、部门协税、群众护税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形成政府支持、部门配合、舆论宣传、群众护税的治税格局。通过定期召开联系会议或协税护税反馈意见会的形式,加强工商、银行、司法等部门间的沟通合作,互相通报情况,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
  (5)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治意识。税收宣传教育是增强全社会税收法律意识,推动税收事业进步,有效减少税收执法矛盾和冲突的基础性工作,同时加强对税收法律的宣传有利于形成全社会普法意识,提高社会监督能力,从而有利于减少税收执法风险点。

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4. 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点分析

税务机关执法风险点分析:(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二)增值税遇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只要求10万元以上最高开票限额的实地核查。(三)个别企业对财务工作不够重视,财务报表报送不准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5. 税务风险管理的税收风险及应对措施

风险1:由于税收规定较繁琐,政策变化更新速度快,企业财务人员往往无法很准确的把握其当期规定,造成信息滞后的风险应对措施:负责税务的人员应及时整理最新下发的政策,深入研究,发现对企业的影响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风险2:一些生产处理流程,导致的潜在的税务风险。业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涉及到一些混合销售或销售时点的问题,企业往往不能很好的区分,这些知识是业务处理人员的盲点,会计人员的处理已经存在滞后性,不能挽救已经造成的税务错误。应对措施:必须从业务处理流程上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税务风险风险3:由于决策者在决策时未对税务进行研究,造成无意识的少缴或多缴税款。应对措施:在企业做决策时,提前咨询一下相关人员。大企业管理税务风险的薄弱环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税收法律法规的收集和研究;重要业务流程细节的涉税控制;信息技术的应用;风险管理意识和纳税观念;税务内控监督和反馈机制。我国管理税务风险的方法:一是强调服务,注重改进服务方式和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二是管理环节前移,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和事中监督,提前发现和预防税务风险;三是提高企业自我遵从度,正确引导企业利用自身力量实现自我管理,只有着力于企业自我遵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企业税务管理对象复杂、管理资源短缺这一突出矛盾;四是实行个性化管理,针对企业各自面临的税务风险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和手段;五是将控制重大税务风险摆在首位,着重关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营活动和重点业务流程中的制度性和决策性风险,有针对性地关注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等操作层面的风险。美国管理税务风险的方法:为了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及确保遵从,大企业管理局推行了新的行业问题聚焦战略来处理高风险的税务问题。这个战略使大企业管理局有了工作的重点,并且能够更加有弹性地应对可能带来遵从风险的经济环境的变化。该战略也产生了另外的一些实际利益,例如:使大企业管理部门能前后一致地处理跨行业的问题;专注于解决最高的风险问题使大企业管理部门的流动新得到持续的改进;更加有弹性地分配资源,增加对不遵从纳税人的干预;增强对高风险问题的监控及问责;使技术和经验更好地结合来识别和优先解决问题。一旦风险被识别,税务机关将根据其所产生的风险的程度及在行业中的普遍程度来确定干预的顺序。管理的方向及资源的分配将被放在最高风险的领域。最终,大企业管理局试图通过关注行业问题的方式来检查更多的纳税人。其他一些专门的有关遵从的方法包括:有限度的检查(LIFE):这是一个小范围的审计程序,它采用了重要性原则以及通过全面的风险分析而发现的要点,缩小了审计的范围。这个程序也鼓励纳税人积极参与、分担责任以保证检查及时完成。同时,它也确立了一些有关重要性的标准来控制检查范围的扩大。申报前协议(PFA):这是美国税务局和纳税人通过双方的合作,在正式申报前就有关问题达成某种安排的方法。可以达成PFA的问题通常是实际发生的且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业问题解决方案(IIR):这个方法主要是通过出版指南,解决影响一大批纳税人的经常发生争议的、纷繁复杂的税务问题。快速和解(FTS):这个方法给纳税人提供了在检查过程中处理审计问题的途径。通过与大企业管理局和上诉法院合作,纳税人在缩短总体审计过程时可以利用上诉法院的庭外和解权利和民事调解技巧。FTS的引入,将大企业管理局的上诉程序最少缩短了两年。

税务风险管理的税收风险及应对措施

6. 如何防范税务稽查风险(二)

处理好税务稽查的接待问题后,企业要重视税收自救措施。一般情况下,企业面临税务稽查都会存在纳税风险,很多企业因为税务稽查陷入风险的泥潭中难以自拔。有位企业家说过:面对危机,重要的是坚持和自救。因此企业应该学会自救,唯有自救才能真正摆脱纳税风险。 (一) 理解税务稽查的意图面对税务稽查,纳税人最重要的是理解税务稽查的意图。如果税务稽查人员已经入驻企业,而企业管理人员还不明白此次税务稽查的主要意图,则企业很可能会措手不及,出现难以规避的税务风险。 根据检查的目的不同,税务稽查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常规检查,是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日常工作。一般来说,日常检查就是履行公务,没有确定的或实质性目的。纳税人对此只要认真应对便可,一般日常检查没有什么大的纳税风险。 专项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辖区范围内的特定行业或特定的纳税人、特定的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门检查。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个人所得税检查、房地产行业检查等。一般来说,纳税人只要满足专项检查的范围,就会受到检查,而专项检查一般也没有多大风险。但如果纳税人违规操作,也面临一定的风险。 专案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形式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所进行的调查处理。专案检查一般针对较为严重的税务违法行为,重点突出。如果纳税人被税务稽查部门进行专案检查,一般都会存在较为重大的违法事件,可能涉及到较大的纳税风险。 (二)争取时间,开展自查税务稽查对于纳税人来说,意味着风险和责任。纳税人面对税务稽查降低风险的重要自救措施之一是争取时间,开展自查。争取时间,开展自查一般能够控制或化解一部分纳税风险。 (三)行使权利,维护权益在税务稽查中,纳税人可以利用所拥有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在对某医疗单位进行税务稽查时,正在审查账簿的稽查人员看到该单位法人代表的夫人提着手提包匆忙外出,就请夫人打开提包看,于是从手提包中看到了银行存折和印章。稽查人员根据这些存折和印章到银行调查,最后发现逃税证据,这是从私人物品开始发觉逃税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对私人物件调查时,该法人代表愤怒地大声喊道:“我要向法院提出控告!”那么,对个人物品能不能进行检查呢? 法律上并没有赋予税务稽查人员搜查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检查个人物品的,必须得到个人的允许。税务稽查人员请夫人自己把提包打开,就清楚地表达了他的意思。假设说,即使得到了对方的同意,也应该由夫人自己动手打开提包。如果夫人认为这是私人物品和调查没有关系,也可以明确地予以拒绝。 纳税人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原则,对于税务稽查的质问虽然有回答的义务,但是,行使税务稽查权时如果导致纳税人的交易活动停止,使其失去交易对象或银行对其信任,或者使其私生活受到严重损害,即可认为税务稽查越权了。 (四)税企沟通,争取主动中华民族历来重视人际交往,深谙交往之道,在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也是如此。企业应该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接触,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如果能够保持良好的税企关系,企业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法提供的灵活性合理降低税负和纳税风险,并且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如果税企关系处理不好,就会被税务机关作为反避税重点或稽查对象。 同时,纳税人和税务稽查人员交往,应该做到不亢不卑,并且争取主动。在税务稽查中要多向税务部门反映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困难之处,多与稽查人员沟通,多对相关问题作出有利的解释,争取纳税和稽查问题处理方面的主动。

7. 探析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三、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措施⒈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可靠性。一是进一步修订征管法。将现行各暂行条例修订升级为法律,提高立法质量和税收法律效力,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并重的法律框架。笔者认为,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应包括:信息化建设办法、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规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和奖励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申报制度、税款征收制度、完税凭证管理办法等。二是进一步提高征管法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不仅要注意与各实体法的衔接,还要特别注意在税务稽查、税务争议救济的立法中,要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以消除法律冲突。三是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文件在出台之前,必须统一审核,对本单位、下级单位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类操作规程、办法等涉税文件,应当建立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切实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定期进行清理,对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开废止。四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根据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税务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明确和规范,使税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据可依,尽量避免因自由裁量过当引发的税收执法风险。 ⒉坚持依法治税,搞好纳税服务,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优化税收执法环境。税务机关要始终坚持基于国家权力而依法治税,牢固树立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的服务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倡导服务税收与“合作遵从”。 严格执行纳税服务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办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加强普及税法知识,取得纳税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不断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努力营造依法治税的良好舆论环境,完成从“纳税遵从”到“合作遵从”的转变;建立健全良好的协税、护税网络。积极探索建立税务系统内部纵向与横向之间的工作配合与协调机制,提高税务系统内部的协调性与一致性。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建立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和宣传税法规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进一步扩大协税、护税网络,建立工作联络制度,明确外部监督部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内容及评判标准,减少因内外认识标准不一致而引发的执法风险,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优化执法环境,共同维护税收秩序。 ⒊加强法制观念,强化执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税收执法人员对新形势下的税收执法环境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知法、懂法,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谨慎执法,不断提高对事务的判断能力,提升处事经验,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避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强化税务人员的法制业务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加强对税收执法管理人员税收政策的培训、执法操作流程的培训以及执法管理中对数据深度运用的培训,善于从各种征管数据的异常变化中发现疑点,提高运用数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法律知识以及税收实务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各项规章制度,要适时组织工作实务考试,鼓励干部报考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此外,还要强化法律、财务、计算机运用等各方面的培训,形成完整的培训体系,以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降低执法风险。 ⒋建立税收执法权运行风险预警体系。坚持主动全面、警示有效、保障有力、人机结合的原则,突出税收执法权运行中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政策执行管理等重点环节和相应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通过各业务管理环节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征收单位分别建立预警信息点,利用现有的征管信息系统软件,配套建立相应的信息资料库并设计预警机制数据模型或开发相关软件,形成相关数据对比分析模型,自动生成税收预警信息源。比如,建立税务管理预警体系,对税务登记率、税款入库率、纳税申报率等出现明显异常时予以预警;建立税务廉政预警体系,通过设置大案、要案的发案率指标、税务人员违规违法次(人)数指标等,对管理中缺位、越位现象及时提醒并采取措施。通过对预警信息网络体系的构建,实现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开展预防和警示,对存在的轻微问题进行控制和纠正,对发生的大案、要案及时做出反应和处理,以有效遏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实现科学预警。 ⒌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在税收执法机关内部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比如税检联席会议制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税收执法评议员工作制度、税收执法案卷评查等风险防范工作制度、述职述廉工作制度等等,定岗定责,从设计工作流程入手,对执法岗位实施有效的责任考核,最大限度地化解税收执法人员个人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执法风险;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体制,组建专门的纳税评估队伍,增强执法合力,规范执法行为,理顺稽查机构,真正实现稽查选案、查案、审理、执行相分离;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理,对超过一定额度的审批事项,实行集体审批,民主决策,健全情况通报、社会听证和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完善税收执法应急处理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对出现重大执法过错的,实行领导问责制;建立以执法质量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风险考核管理机制,借助税收执法考核子系统,定期组织以税收执法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完善考核指标,对税收执法质量效率进行综合评价,利用税收执法监督系统,全面推行执法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现对税收执法过程中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

探析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8. 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的基本理论有哪些

税收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从而受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责任追究和惩罚的风险。简言之,就是税收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法律后果,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行政、民事责任的各种潜在风险的集合。加强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和控制是当前税务机关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课题,也是当前规范权力运行、深化税源专业化改革和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当前税收执法风险存在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稳步推进,公民及法人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执法风险。对于基层执法一线的税务人员来说,税收执法风险主要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和“六个环节”。

      “三个方面”:一是以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为中心的认定管理,如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使用和各类资格认定等;二是日常税收管理方面,如税务登记、税款核定、税款征收、税收减、免、抵、退等;三是税务检查(稽查)方面;“六个环节”:一是户籍管理环节。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税种、税目、适用税率认定错误,导致应征税款不征少征;应办未办税务登记、虚假停歇业、虚假转入非正常户,导致漏征漏管;由于调查核实不到位,导致纳税人房产、土地、车船等税源基础信息登记失真;由于责任心不强或其他原因,对注销户清算不严,导致税款流失。二是资格认定环节。主要表现为对各种政策性减免税、抵税、退税资格审查、委托代征资格审查、个体工商户起征点资格审查等,把关不严,导致应征未征,不征或少征,甚至给纳税人偷、逃、骗税大开方便之门。三是发票管理环节。对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认定把关不严,对纳税人领用、开具、接受、保管发票情况监管不力。四是核定征收环节。不能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前提下进行税种认定、征收方式认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双定户定额核定不按程序调整或定额偏低随意核定、其他涉税事项核实鉴定;对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不能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时不能及时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或虽采取了措施,但程序越位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