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

2024-05-12

1. 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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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本题考核汇票的背书。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本题中,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属于所附条件,是无效的,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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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因此在背书

2. 甲公司为购买货物而将所持有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因担心以此方式付款后对方不交货,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C本题考核汇票的背书。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本题中,在背书栏中记载了“乙公司必须按期保质交货,否则不付款”属于所附条件,是无效的,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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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0年4月6日,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签发一张由本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交付给乙公司,

该汇票的付款人是  A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Q银行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就是承兑人,因此是甲公司.

下列各项中,属于背书转让行为的是 BC 
A.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
B.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
C.丙公司持汇票向Q银行办理贴现
D.汇票到期Q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这一点我和下面的朋友意见不一样,我认为A是出票的过程,D是委托收款,行使了部分票据权利.只有BC是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关于该汇票付款责任的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C
A.乙公司未发货,甲公司可以拒绝付款
B.乙公司应当对Q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C.Q银行是善意持票人,甲公司不得拒绝付款
D.Q银行遭拒付后,可从丙公司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C应该是正确的,至于D中Q银行是否有权直接收取票款,这个恐怕要看贴现时双方的合同约定了吧,不过我想至少Q银行要发起追索权,将拒付相关的资料交给丙公司,才扣取票款吧?
探讨一下,呵呵

2010年4月6日,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签发一张由本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交付给乙公司,

4. 甲公司出票给乙公司时,甲公司在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乙公司为履行与丙公司的合同将该商

1、C
2、ABD    不是承兑,应该是委托
3、A   书的第98页有,应该是第一位使用。。。
你这是不是还有一小题的,关于票据权利的,我本来是想问那一小题的

5. 甲公司签发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甲公司,合法吗?

如甲公司签发一张由A银行付款的转账支票给乙个人,乙个人又将该支票被背书转让给丙个人,丙个人又将该支票被背书转给乙个人,只要背书上所有签章完整合法有效,被背书人栏内容填写清楚完整并与下一手背书人一致,就没有问题的,放心好了。
 
甲公司签发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甲公司,也是可以的,只是有银行不愿贴现这样的汇票,因为部分地方的银监局业务检查时会说这是回头票,不认可。

甲公司签发一张由A银行承兑的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甲公司,合法吗?

6.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

期前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1.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逸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7. 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以A银行为付款人。A银行承兑。乙公司被B伪造签章而背书转让给恶意的丙公司

1、这就话并不矛盾——因为,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日不应该直接向C主张票据金额,而是向汇票的付款人A银行主张票款。C是对乙公司提供担保,即C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所以,C对于丁公司的直接主张票款的请求可以拒绝——这就是直接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即只有在直接责任人不履行责任时,才可以有连带责任人来承担连带责任。

2、后面所提及的“在出票人、转让背书人是被保证人,持票人有权对其(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意思是在出票人、转让背书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对保证人行使追索权——这里的关键点是:在出票人、转让背书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

所以,读懂或理解文字所表达的意思,及其关键点或要点很重要。

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以A银行为付款人。A银行承兑。乙公司被B伪造签章而背书转让给恶意的丙公司

8. 甲公司签发汇票给乙公司,以A银行为付款人。A银行承兑。乙公司被B伪造签章而背书转让给恶意的丙公司

这两句话其实不矛盾——因为,C承担的是保证责任,即当被保证人乙公司没有履行责任时,C才开始担负保证责任。即C不是直接责任人,所以,在票据到期日直接向C主张票据金额,C可以拒绝其请求。


这个案例是否本身有问题——即该票据的的付款人,票据到期应该是向付款人请求兑现,怎么会向乙公司和C求偿?显然不合理。